发布时间:2022-12-29 07:1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所得税直接和间接计算方法比较

所得税直接和间接计算方法比较

所得税法实施五年来,对促进公平竞争、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巨大差异。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类)》(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也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实际应纳税额。 . 但两者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并不一致。

一、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以前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税收抵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将《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适用税率解释为“不同类型企业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如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适用15%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25%的税率。” 不难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适用指南将《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减免税额解释为“直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为其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所谓减免税项目,是指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项目。

2.纳税申报要求

根据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费调整增加-税费调整减少+境外应税收入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纳税申报表中可以看出,减免税项目所得收入属于调税减税项目之一。 根据纳税申报附表5,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内容正是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根据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所得税减免额-所得税抵免额

不难看出,在纳税申报中,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采用25%的所得税税率,不再区分企业类型。 从纳税申报附表5中可以看出,所得税减免额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免的所得税额。需要国家支持,过渡期税收优惠。

三、两者的区别和影响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税率的不同,二是减免税项目的不同。 由于不涉及减免税项目或??涉及的减免税项目较少,这两种差异在大多数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不会产生差异。 但对于单项减免税项目较多、收入总额较小的企业,由于两种计算方法下减免税项目的安置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按间接法怎么算,根据纳税申报结果可能存在亏损,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计算结果,则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利润结果。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比较。

案例一:

2009年A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均为国债利息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扣除税金附加及各项费用1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盈利,2009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税费调整。 计算A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可以免税直接从总收入中扣除。 A公司2008年盈利,也就是说2009年没有可以弥补的上年税前亏损。

(1) 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上年允许弥补的亏损

=(1000150)-0-150-(600100)-0=300(万元)

应付款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前扣除额-税额抵免额

=75(万元)

结论:A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2) 按纳税申报表计算:

利润总额

=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税改增-税改减+境外应税收入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00(万元)

应付款

= 应税收入 x 25% - 所得税减免 - 所得税抵免

=75(万元)

结论:A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由于A公司2009年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因此两种不同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差异。

案例二

B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2009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5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300万元。 ,销售收入50万元。 可扣除费用为25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用为100万元。 没有需要弥补的上年度亏损。 计算B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B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国债利息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为免税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为减免税项目。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分析,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纳税申报表,计算B公司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1) 按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上年允许弥补的亏损

=100(万元)

应付款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前扣除额-税额抵免额

=-15(万元)

结论:B公司当年盈利1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按纳税申报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税改增-税改减+境外应税收入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0(万元)

结论:B公司当年亏损100万元,无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亏损可在未来5个纳税年度税前弥补企业所得税按间接法怎么算,即B公司可未来5年节省15万元(100×15%)企业所得税。 但按照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B公司当年不存在亏损,因此以后纳税年度不存在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