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3:46: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15个省(市、自治区)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15个省(市、自治区)

刚刚,新增15个省(市、自治区)全电子发票受理试点,将于2022年8月28日正式实施!

再加上此前已实施的16个省(市、自治区),这意味着除台湾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外,全电子发票受理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01

完整的电子发票在这里!8月28日起生效

8月19日,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黑龙江、吉林、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数字化”。关于开展电子客票受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表示: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上述省(市、自治区)纳税人仅接受内蒙古、上海、广东省(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为收款人。;

包括所有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电子发票、所有带“普通发票”字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对折发票,以下简称简称“纸质普通票”)

2、全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在: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与现有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3、全电发票无复印件,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编号、发票日期、买家信息、卖家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金税率/征收率、税额、总计、总价和税金(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针对从事特定行业、特殊应税活动、特定应用场景的纳税人,提供与特定业务对应的全电子发票格式。

4、全电子发票的发票编号为20位,其中:第1-2位为公历年份后两位,第3-4位为省、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位代表全国电子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位至第20位代表顺序码等信息。

5、发票密码区不再显示发票密文,改为显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分配的20位发票号。

...

第一批: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开展试点;

第二批: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深圳、浙江(不含宁波)、山东(不含青岛)5省(市)+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其他3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试点;

第三批: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湖南、湖北、陕西、江西、重庆等9省(市)开展试点;

第四批:2022年7月31日起,在青岛、宁波、厦门3个城市开展试点;

第五批:2022年8月28日起,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吉林、黑龙江、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试点;

至此,除台湾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外,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电子发票受理试点工作!

02

全电子发票与以往相比的区别和优势

一、与现有发票样式的区别

o 全电子发票样本将原发票代码+发票编号改为20位发票编号:取消验证码、收款人、审核人、卖家(印章);取消发票密码区;

o 针对不同全电子发票的具体业务,显示的发票内容不同;

o 在全电子发票中,将原备注栏中人工填写的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可采集使用的固定数据项,并在发票上显示。

二、与税控设备开具电子发票的主要区别

o 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子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专用税控设备,无需审批发票种类,无需领取全电子发票,系统自动授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营业后即可开具发票;

对于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纳税人需在开业后申请税控专用设备核对发票种类。纳税人需申请增发版发票~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为电子版;

o 发票发送方式不同:全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人和收票人的税务数字账户,方便支付录入,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自动采集各类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应用更加高效便捷;

“纸质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格式文件传递,即发票开具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将发票格式文件传递给收件人;收件人手动下载发票格式文件后,还需要进行收款、整理、核算等操作。

3、使用全电子发票有什么优势?

o 发票信息全数字化

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发票电子化;同时,发票格式也进行了全面简化增值税普票有什么用,重新设计了人脸元素,简化了买卖双方信息,只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姓名;联数完全简化,所有发票无联时;收款人和审核人的栏目完全取消,会计不用再纠结了。

o 简化的计费流程

纳税人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查旧发票;

其中,开具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发票类型核验和发票领取。系统自动分配发票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票总量,做到开票即开。

有网络即可开票,可通过登录网页、客户端或手机APP开票。且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无需登录多个平台,即可进行发票开具、送达、查验、核销等一系列操作。

o 彻底解决电子发票重复录入和报销问题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注发票录入标识,避免重复录入。

o 实现发票自动发送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发送全电子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发送全电子发票。

o 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

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抵销。发票入账后,买卖双方均可提交红字申请。

o 加强对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全电子发票采用了最新的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和隐私保护能力。

在安全性方面,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采用数字信封技术,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安全,并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和冒充;

在隐私方面,全电子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账户录入体验的同时,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03

关于全电子发票的热点问答

1、如果使用全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务凭证,是否需要同时保存相应的电子版?

答:是的!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备案依据的,还必须保存打印的电子会计凭证(《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7号)。 6) )

2、我公司为非试点纳税人。我今天收到了一张完整的电子发票。自己打印后,纸质打印件没有加盖卖家发票专用章。可以当税务凭证吗?

答:是的。全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使用纸质电子发票打印件作为纳税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者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还需保存打印出纸质发票的完整电子发票的电子档案。

三、试点纳税人如何与税务人员建立、变更、解除关联关系?

答: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加新的税务人员或更换现有税务人员的,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职务授权或调整。系统会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终端向税务人员推送需要确认的授权信息。税务人员完成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核验并确认推送的授权信息后,建立关联关系,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税务员关联关系的,无需税务员确认。

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增加或变更税务人员信息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完成税务人员信息的录入或变更。税务人员通过实名办税系统核实税务人员实名信息后,登录税务局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信息确认无误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与办税员解除关联关系的,无需经办税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其税务人员建立、变更、解除关联关系,适用上述办法。

四、试点纳税人如何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建立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获取对应的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纳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将获得相应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记录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方式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的,应当在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和委托代办涉税协议信息。

五、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能否暂存发票信息?

答:是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临时保存发票信息,可选择保存草稿。

6、本人2022年2月1日注册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我能否申请税务机关为我开具所有电子发票?

答:不能。目前税务机关不为纳税人开具全电子发票。

七、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需开具全电子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出具销售清单?

答:全电子发票的载体是电子文件,没有最大发票行数限制。全电子发票可一并显示交易项目明细,无需开具销售清单。

八、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如何填写备注?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附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中添加或直接在开票时选择“附加项”单独添加编辑,添加相应“场景模板” "; 填写备注信息输入框。

九、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原适用税率暂开全电子发票的权利:

1)税率调整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红色发票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需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一般纳税人期间注册纳税人开具的原适用税率发票有误需补开,红字发票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补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让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现需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版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适用税率发票正本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取得临时开票权限后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适用税率正本发票。

十一、开票过程中,试点纳税人如被提示不再继续开具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警示、开具发票过程中内容校验不通过、信用额度为零等试点纳税人予以阻断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操作。红色预警需要联系主管税务局处理,内容核实不通过,需要更改发票内容,信用额度为零的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12.如何确定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数额?

A:发票开具金额包括三类:开具金额合计、初始开具金额合计、剩余可用金额;

开具总额,又称信用额度总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一个自然月内开具的发票总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开具的所有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对折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通发票)合计金额及纸张上限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总额上限;

首发金额合计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子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向纳税人开具月度发票的上限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一个日历月内试点纳税人发放的总额减去已使用的额度。其中,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数量,以及通过价值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纸质普通发票、滚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数量。 -新增税务发票管理系统。电子普通发票张数与单张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乘积(多种格式的发票分别计算汇总,下同)。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答:正常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退销、误开票、暂停服务、销售打折等情况,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子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红字全电子发票:

1)当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冲入红字,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并被锁定(已出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未被撤销),不得抢红;

2)蓝色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已退税”、“已抵(退)”、“已代办退税”、“未退税”时无信用”,不得发起红创;

3)蓝色发票税收优惠标签中,“冬奥退税标签”为“申请冬奥退税”时,不可兑换;

4)发起红色收费时,对方纳税人处于“异常”或“注销”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得发起红色收费。

十四、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色收费?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票开具】-【红票确认信息录入】,或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票信息确认表】 】 - [【输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选择对应的蓝字发票,发起红字打卡。

15、调用红字时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类型?

答:不同票种的红戳规则为“新戳旧,电戳纸”,具体如下:

1)全电子发票可用于编辑全电子发票、全电子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税控发票;

2)全电子纸票可以在全电子纸票和税控发票上打红,不允许在全电子发票上打红;

3)税控发票只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冲退,不允许对全电子发票和全电子纸票进行冲退。

16、如何开红字发票到蓝字全电子发票?

答:收件人未确认用途的,开具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信息确认表》后,无需收件人确认,开具全额红字电子发票;

发票接收人确认用途后,买卖双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发票接收人为非试点纳税人的,在增值税上发起确认)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普票有什么用,经对方确认后,开具全额或部分红字全电子发票。发票接收人已使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应将《确认书》中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转。一起作为会计凭证。

18、红字发票转蓝字税控发票如何开具?

答:开票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打孔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纳税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电子发票红打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十九、试点纳税人能否针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的同一张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答:除下列特殊情况外,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发票多次开具确认用途的红字发票:

1)当赎回原因为“错误计费”时,必须全额赎回;

2)如果蓝色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使用标签”为“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使用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则需全额标注红色的。若“增值税优惠使用标识”为“拟抵扣农产品加计扣除”或“已使用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则首次红兑只能全额抵扣。未记账部分的金额或整张发票的全额红打。如果第一次全额赎回是对未入账部分进行的,第二次赎回只允许对剩余部分(即新增部分)进行全红;

3)当蓝色发票标签为“Balance Tax - Difference Billing”时,必须用红色标注全额。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