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7 15:2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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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年会无偿合同部分实录

2022民法年会无偿合同部分实录

特许教师:未付合同的典型化和打字。

我今天讲的话题,主要是针对我们的合同司法解释草案第一条第二款是无偿合同,应该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这实际上是第一次提出无偿合同的概念。我们的民法典里面有无偿两个字,也有赠与合同之类的规定,但是没有无偿合同。有无偿行为,但没有无偿契约。对于这四个字,我主要想讨论一下它的系统定位和适用前提,应该是适用前提。

首先,我们看到我们的民法典中有很多无端的规定。从总则到侵权中间,有善意取得的无偿规范,包括988条无偿转让的撤销。在合同分条中,对无偿合同的规定较多。,我大致将其在民法典中的无端规范划分为一个系统。

首先,就是大家看到的最后一种纯粹的逐利行为。它不是与无偿相关的规范,尽管它经常显示无偿。就这个数量而言,始终是纯盈利的,不干涉前端是卖还是赠,是免费还是付费。

其实,总的来说,如果去掉19条规定,免费规定可以分为两类。当然你可以分三类,还可以更多。我认为这两个类别更好。

一方面,第一个是无偿法律行为与无偿事实行为之间的比较,跨越无偿合同和偏爱,侧重于需要保护的无偿行为人。在无偿契约中,让它的成立难度增加一点,让他的无偿行为降低一些。当然,不存在事实行为的问题。就是让没来由的演员的责任低一点,义务少一点。

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涉及财产所有人或债权人因无故行为受到损害的法律保护。这个问题与对无偿行为者本身的保护,以及对行为人的保护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两种无偿行为虽然都说是无偿行为,但其法律保护方向其实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我们的第一类无偿合同中,我们的合同法包括赠与合同,无偿保管,无偿委托,包括无息贷款,但是这些东西在我们无偿合同中是可以看到的。个别规范,它没有统一的规范。

因此,无偿合约和付费合约在系统定位上是不同的。可以看到有偿合同是买卖合同的规范,无偿合同从来没有写明过赠与合同的规范。它没有为无偿合同设定一般规则。当然还有一系列的原因,这里就不细说了。我们有这样的传统,有偿是正常的,无偿是不正常的,但是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属于无偿合同,应该选择对小债务人适用这样的解释。

如果按照司法解释这么说,等于给无偿合同设立了一个通则,所以这个可以倒过来类似于赠与合同,类似于相关的有偿合同什么是纯获利益合同,类比,或者说有这是一个小原则性的感觉。

所以我注意到实践中有律师??提出修改意见,我建议他把重点放在担保合同上,也就是说,如果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偿活动,应该选择减轻债务人负担的解释。说无偿行为不能类推,还仅限于法律规定,因为就担保合同而言,担保行为不属于无偿行为。我想从学术角度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免费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为担保合同是无偿合同或者不是无偿合同,什么是无偿合同?

二是同意免费后我该怎么办?那么什么是无偿合同,什么样的合同才能判定为无偿合同。当然,担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单方合同,但不是无偿合同。什么是无偿?我们不讨论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其实更容易讨论。第一个问题其实比较少讨论。小费的前提是什么?

罗马法有很多无偿合同,有的是强制无偿合同,比如委托合同,也是强制无偿合同什么是纯获利益合同,有的合同是赠与合同,当然是无偿合同。当然,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一个原因是要单独订立合同,所以就不详细说了,但是他们的规则不像我们现在的规则方式,他们是通过利益原则来规则的,有偿合同就是双方都通过的合同。 parties have to Benefits, gratuous contract是指一方没有通过合同获得利益,所以他的责任与受益方的责任相似,往往更严格(我没听清楚,应该有一个错误),而过失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一般。该规则的原则,而无偿合同只是典型合同中的一个例外,这是规则上的重大疏忽。

那么回到利益原则,我们再详细回到利益原则,我的想法是什么?我们应该对免费合同进行分类。我把它们分为4种。第一种是我们不能使用已有的合同。我们不能使用免费合同。刚才朱总也提到,他主要讲的是单服合同和双服合同。合作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不能作为无偿合同来讨论。

第二种存在于法律之中,但并非来自于无偿合同的相对方。例如,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履行本身就是无偿的合同,他不想保护这样的履行人。性,因为眼前的第三方利益契约可能是有偿的,并不是凭着没来由的好意。在合同中间的有偿框架合同中,个人合同为绩效合同,个人合同为无偿合同。这是因为他没有无偿的感觉在里面,但是可能是个人活动型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但是框架契约是有偿契约。.

第三种是两者之间不存在事先框架合同,但有这样一个行为性的商业合同为彼此提供担保。这种合同经常出现,所以这是第二种,在法律上也是存在的。第三种类型是补充说在法律上不存在,属于商业行为。广义上可以判断为有偿。为稳定行为而在长期合同关系中间作出的担保,是广义的支付。它没有免费补偿的目的,但它是无常的。在用途中,又可分为纯型、用途型和商务型。

第四类的原因不同于前三类。参照法文声明,是具体的客观状态。有偿合同的原因要与无偿动机区分开来。具体来说,按时间关系可分为三类合同。我不会详细介绍。纯善意的恩赐、有目的的恩赐和履行道德义务的恩赐实际上没有区别。以赠品为例,瑕疵的保修责任其实没有区别,但是撤销和退回其实没有区别,我国立法没有注意到短命的结论,司法解释的意见就是要探讨,他的意见是什么?

首先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仅限于无故行为,不一定基于其他,包括第311条,比如988条。当我们不能根据它必然解释那种无偿行为时,我们应该不选择是必然的选择。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第二,无偿合同的范围,有些合同不能判断为有偿或者无偿。具有普遍对价的合同,尤其是复合合同,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不能进行有偿判断。商事分离,其他商法典没有规定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不能是无偿合同。

第三,无偿合同类型的区分只能基于这样的解释,如果是这种情况,债务人的负担应该减轻,只能在责任上,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上,这样作为缺陷保证责任。负担较轻的解释,但不是针对所有的撤销和退货等问题。在撤销、退货等问题上,即使是无偿合同,也需要重新分类。

所以我觉得最后想说的是,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对有偿合同进行了典型化,但是并没有按照具体的有偿类型进行分类。如果没有类型,贸然有这样的条款,很可能会扩大攻击范围,我也同意一些律师的说法,但如果他真的要出来,我们需要再给他解释一遍。

作者注:事实上,在一审稿中,合同的一般解释根本没有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经学者提出意见,从二审稿中补充。

当我看到它时,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毕竟法理比较清楚,但是听了张章老师的内容,我才发现,我对无偿合同确实了解不多。的确,对债务人负担较小的解释不能机械地适用于撤销和返还。

但是我觉得还是要给实践一些信心,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案例来完善规则。

以上内容未经老师校对,侵删。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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