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6 14: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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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道理何在?(2)

这种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

个人认为,这就是客户购买票证后逾期没有消费,根据双方合约,原本应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收取未履约方(未按指定时间消费)的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制裁行为,与增值税无关。

同样,对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亦属于对违约行为收取的赔偿金,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更不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当然,如果纳税人委托第三方代办退票事宜,第三方收取的客户退票费,应该属于代收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第三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退票服务”,以“其他现代服务”征税,还说得过去。

总之,对于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者没有真实服务发生的行为,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于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者没有真实服务发生的行为收取的相关费用,亦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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