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6 14: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对未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道理何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抵扣问题、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差额计税问题、明确了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等等,很多规定都特别接地气。

然而,对于该文件的第二条的规定,却需要仔细探讨一下。

文件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规定有两个内容:

1、纳税人取得的客户已购买但未消费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客户购票后,发生退票行为,纳税人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种规定有道理么?

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税收,核心是货物真实的交易、服务真实的提供。

客户购买票证,但未实际消费,说明针对此客户的运输服务并未真正发生。虽然,纳税人可能按照原定行程进行了运输业务,但可以确认,实际发生的运输业务所服务的对象是其他客户,而不是未消费的客户。

本文件规定的是运输服务中的放弃消费行为的课税问题,展开来看,如果实物交易中,有客户缴纳货款后放弃领取货物,税务机关可以认定收款方的此类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收款行为属于“商品销售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并没有真正提供消费服务的收入认定为“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课税原理。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