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22:4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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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合并征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实行总分部制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付、汇总清算和财务转移”的企业所得税。

2.施工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承包科,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规定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 28号文件。

3.建筑企业总公司直管的跨区域项目部,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从总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计提,由项目部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预缴:

(一)总行只有跨区域项目部的,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余款在当地缴纳;

(二)总行仅有二级分支机构的,总行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计算;

(三)总行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行扣除,再按国税发[2008]的规定计算] 28号文总分公司应缴纳的税金。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项目部不办理汇算清缴。总行年终汇算清算后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预缴税款时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由总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的应纳税款企业下一年的所得税。

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所在的当局。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七、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当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区域经营项目部地方预缴税款完税证明。

八、建筑业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区域(市、县)项目部,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由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由税务局联合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区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总公司按月或季度预提营业收入的0.2%至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营业收入”是收入的概念,不是收入的概念,不扣除承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北京国税)

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凭纳税证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建设的,项目部于月底向所属总行或二级分行结转:

借:内部交易;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小编就提出了“异地建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汇算清算如何计算!异地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如何抵扣?”的问题。介绍到这里就完了。如果您有其他关于公司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院的在线老师,您可以直接在线联系我们。更多相关资讯在会计学院,快来围观,关注会计学院更多学习内容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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