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11:5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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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缘何“国外欢喜国内忧”?(组图)

最低价中标法缘何“国外欢喜国内忧”?(组图)

最低价中标方式为何“在外欣喜内忧”?同样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在国外受到一致好评,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游戏规则;在国内被诟病难,被称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一些恶性事件的罪魁祸首。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之所以能“火与冰”,让人欢喜让人忧低价中标的后果,就在于国内外在最低价中标方式的关键要素和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资格预审:严而稀 从美国、日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大多数西方国家的项目招标流程来看,有严格的资格预审准入机制。美国审查投标人的资格,重点检查投标人的各项项目保函是否齐全,并调整投标保函的金额以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日本对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项目采取一般竞标方式,希望所有投标人都参与竞标,但这里的“全部”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投标人。为了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价调查制度和最低限价制度。香港对参与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承建商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合格承建商分为A组、B组、C组。每个级别可以承接不同的项目,不同组别的企业可以参与不同规模项目的投标,特大型项目也需要分别进行资格预审。由于资格预审是以公司自有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标准,考核公司建设的支付赔付能力,不仅可以确保中标单位有能力承包工程,同时也提前筛选出不合格的投标人,为后期评标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严格的资格预审准入机制证明了建筑企业的现实财务能力,为业主省去了很多后顾之忧,同时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发展。一方面,由于资格预审资金有限,企业只能量力而行,到处招投标的现象必然减少,过度竞争将得到有效控制;注意信用,因为一旦失去信用,后果不堪设想,对资质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银行撤保。因此,为了保持企业资质和获得担保,投标人必然要建立良好的信用。自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全国实行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有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单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证,但由于没有进一步明确认证的依据和标准,评标委员会也忽略了对投标人其他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投标人并评估报价。经分析论证,他受雇于招标人,一味迎合招标人的不良心理,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低价格,经审核,以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式演变为一个实质性的,简单的,原创,绝对最低的中标价。评标过程:光明与黑暗 美国、日本、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严格的资格预审制度,使进入投标程序的投标人有能力完成投标中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文件,为后期铺路 评标规范开了个好头。

美国采用密封报价、公开招标、对合格投标人进行价格竞争,当场确定出价最低的投标人(倒数第二的投标人为备选),最后对出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在进入合同谈判和执行阶段之前确保它是正确的。日本的命名竞标数量最多。办法是:发包人事先通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编制合格企业名单,从名单中选择一批符合项目水平和技术要求的企业,再进行单项工程发包。, 地理条件的公司被命名。命名竞标原则上也是一种低价中标的方式,通过这些命名公司的竞标签订合同。香港政府建筑署及库务局确定,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及工务招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核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标书将由公众工程师评审工程部门,重点关注报价最低的三个公司。撰写审核报告并推荐中标人,标委会有权定标。一般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如果您不选择以最低价中标,必须向投标人及相关机构详细说明原因。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评标过程在阳光下公开进行,参与投标过程的各方对评标的各项程序、条件和标准一清二楚。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评标过程的影响,真正体现了评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纵观全国,由于建筑市场主体发展不成熟,主体责任感不强,缺乏法律法规,招标过程简单,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颁布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施工合同估价2倍以上的建设项目。万元必须公开招标选择施工企业。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地方招投标管理机构明目张胆、私下里耍花招,以特殊项目等为由规避投标,暗箱操作直接授标等,引起社会不满,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滋生腐败的温床。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当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存在底价时明显低于底价的,其投标价格如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的,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在不少地方实行的最低中标方式中,可以发现,多数投标报价未经鉴定或鉴定标准含糊、不切实际,甚至低于合理价格甚至成本的中标。 price 行为没有被拒绝。即使个别地方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参考标底,项目预报价和当地造价部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分析审核。但实质上,这一规定隐含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暗中操作的主观随意性过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实质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真假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政府项目一般确定由咨询公司管理,因此勘察设计的准确性和深度都比较高。而秘密行动的主观随意性过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实质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真假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政府项目一般确定由咨询公司管理,因此勘察设计的准确性和深度都比较高。而秘密行动的主观随意性过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实质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真假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政府项目一般确定由咨询公司管理,因此勘察设计的准确性和深度都比较高。

对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更加详细,为项目评标和最终合同签订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这种方法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提高投标人对项目工程的认识,进一步细化项目施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降低投标价格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这也是招标文件必须回应的内容。了解程度。由于勘察设计工作非常细致、真实,投标人可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分析,采用最有效、最可行、成本最低的施工方案,为进一步降低投标价格提供依据。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招标代理业务,这些代理机构不得不充分体现业主的主要领导意图,“代办”。有的甚至将能够反映业主的主要意图作为承包业务的筹码,甚至千方百计贿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使其在各个环节为代理行为提供便利,进行违法代理。这样,招标代理机构就构成了第二业主。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一旦在没有业主“意愿”的情况下代理建设项目,就会充当真正的业主。特别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他们会在投标前主动与建筑公司达成默契,违规操作。为确保施工企业中标,施工企业须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费用。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打着公平代理的旗号,打着合法的幌子进行着疯狂的圈钱行为。

后期变更:少变多 在国外,由于标前准备工作充分,勘察设计精心设计,招标文件详尽,后期变更的发生减少,投标人增加投资和获得高收益的意愿提高通过后期变更获得的利润令人沮丧。因此,招标文件的设计深度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而详细的招标文件往往可以让投标人放弃通过后期修改来弥补损失的想法,而只采用新工艺、细化施工方案降低报价以获得中标的机会。我国建筑市场尚处于发展期,施工队伍鱼龙混杂。一些质量低劣的建筑公司不遗余力地压低价格。迫使投资者增加项目付款。因此,他们绞尽脑汁寻找设计缺陷,或干脆与设计单位联手,找出各种理由要求业主或监理人进行设计变更和调整,使工程造价偏离预算和工程规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扩大。随着最低建设价中标价差的扩大,最低设计价、最低勘探价、最低监理价也应运而生。现场监理人员陆续减少,部分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多个项目。在现场签证、材料检查、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一些关键人员被拖下水。到底,后期变化较多的原因,不是设计失误或前期考虑不周,而是花钱得到的最低价“买最低价”,填补项目资金损失漏洞. 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

担保机制:是和否 在美国,所有投标人必须出示保证金以证明他们是合格的投标人,但如果中标人未能签订合同,或者其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人不愿继续提供保证金履约和付款保证金,项目业主可以根据投标保证金提出赔偿要求,并与下一个最低投标人签订同一合同。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让投标人意识到低价竞争的风险,从而促使投标人对报价是否合理做出明确判断,有助于避免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行业。在全国各地,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的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中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中标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一般不考虑,至少现在投标时不考虑。考虑范围。即使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履约不佳的问题,那也只是中标的建设单位的事情,是接受工程的使用单位的事情。主体责任意识的缺失,导致我国招标投标配套保障机制极为不健全,甚至让人觉得保障机制可有可无。实践证明,完善的保障机制是降低建设项目固有风险的好办法。它不仅可以让中标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克服困难,也可以让未付款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得到付款,同时也保护了建筑业。系统的平稳运行使得最低的中标成为可能。因此,我国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履约考核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提升有效挂钩,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出市场;其次,建立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最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与建筑企业诚信之间的信用联动机制。

推广之路:多头空头,最低价中标法,美国、日本、香港等先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推行一百年,实现了施工方和业主的双赢建筑承包商。关键是他们的建筑市场发展比较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然而,在中国,短短十年间,最低价中标这种新生事物、先进的招标模式,为何会变质、发霉、走样?究其根源,是国内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善的配套保障措施;更为严重的是,“最低价中标”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做了很多政府政策。,有对策“”各种违规行为违反市场秩序和规律,背离公平正义的方向低价中标的后果,越走越远。从国内外招标过程的比较来找出我国不能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原因,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确实可以反映出我国招标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出台,出发点和初衷都很好。它可以让强者更强,让弱者更弱。价格竞争,大浪淘沙,督促施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公信力,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此外,作为一种科学合理的招标管理机制,最低价中标方式符合国际惯例和招标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实施和推广是必然和大势所趋。

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不能简单地根据当前的“输赢”、“长短”而放弃或推行,更不能以土“不适应”、水土不服为由拒绝引进。 . 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已经被实践证明先进的先进事物,改造自己的土壤“”去积极适应,认真找出自己“不”的原因。虽然最低价中标方式在国内推行过程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输在了起跑线上;虽然我国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还很遥远,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坚信,实行最低价中标方式,不仅对我国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也是我国建设项目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只要国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市场条件,尽快与国际工程招投标市场惯例接轨,整顿和完善建设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深化建设领域相关管理机制改革,真正形成行之有效的项目审批、监管实施、事后审计评价体系,权责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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