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30 15:31: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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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了!最高法: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2)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辩护人入庭。

  请检察员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宣布继续开庭。

  [审判长孙华璞]:请坐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现在继续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莹 到庭。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要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 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原物美集团行政总监。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徐莹,物美集团总裁。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张伟春犯诈骗罪,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提审本案的再审决定。在本院再审过程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本院经再审查明:

  一、诈骗罪

  2002年初,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获悉国债贴息政策 及原国家经贸委正在组织申报国债技术改造项目后,即与原审被告人张伟春等人商议决定物美集团进行申报,并委派张伟春具体负责。为了方便快捷,物美集团在征得时任诚通公司董事长田某同意后,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向原国家经贸委上报了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编制报送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上述两个项目经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审批同意后,物美集团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1.3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物流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计划地点实施,也未申请到贷款。2003年11月,物美集团通过诚通公司取得3 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用于归还公司其他贷款。案发以后,3190万元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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