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19:39: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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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P2P平台备案细则 未提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4)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第七条所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首笔网贷业务时间、产品信息、资金流转图等;

(二)违法违规业务整改情况说明;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情况证明;

(四)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五)业务数据资料,包括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量、标的成交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等;

(六)各业务类型合同范本;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以网贷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时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作为报告期;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市金融局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市金融局在收到完备的文件资料后5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已存续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局;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新设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局。网贷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金融局。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在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情况(网贷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信息、联系方式、备案时间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网贷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或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申请备案变更。市金融局核实变更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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