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19:39: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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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P2P平台备案细则 未提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5)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局,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九条 网贷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金融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条 网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市金融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网贷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局可以对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贷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由市金融局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市金融局可视情况注销网贷机构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网贷机构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市金融局有权暂停接受由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局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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