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19:39: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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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P2P平台备案细则 未提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3)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的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评情况;

(十一)已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参照《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十三)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第九条 市金融局在收到新设立网贷机构提交的完备文件资料后,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书面审核、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金融局在受理机构备案申请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治范围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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