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19:39: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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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P2P平台备案细则 未提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2)

第三条 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市)县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贷机构档案建立及管理。

各区(市)县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配合市金融局做好网贷机构日常监管和沟通协调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大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市金融局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鼓励辖内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聘请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者,加强员工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图;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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