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1 16:46: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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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子窖监事套现4000万 上交所谴责:数量巨大情节严重(3)

-0.05, -0.66%)(002079.SZ)副总经理杨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公告,杨小平于2017年11月29日减持苏州固锝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91.81万元,并未在实施减持行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杨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江苏证监局方面如上表示。

  另外,近日,浙江大东南(2.960, 0.00, 0.00%)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南集团”)因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大东南集团为大东南(002263.SZ)的控股股东。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实际上,近期以来,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董监高都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此,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对此,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表示,从欧美和香港的经验来看,该地区上市企业股东虽然也有减持之前进行公告的程序,但企业相对而言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包括定价权,像乔布斯和李嘉诚也多次减持过他们公司的股票。“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和香港对违规代持、减持,或定增中发生利益输送的行为监管非常严格,惩罚也十分严厉,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充分且透明。相比较而言,国内应特别加强对违规减持及关联方利益输送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同时,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则指出,参照美国的监管政策,我国应该根据条件对股东拟减持情况进行审核,同时要求股东公告投资者,披露减持原因,减持价格,减持时间等。“在减持价格方面,运作价格应该与股东减持前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相联系,避免股东在市场波动大、股票异常交易的行情下进行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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