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7 15:4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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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整治关乎金融风险,更关乎世道人心

2017年12月,互金整治办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简称《工作通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业务通知》)、《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方案通知》)。背景是“现金贷”业务和从业机构在近两年呈现“病毒式扩张”,部分校园贷、P2P企业在巨大利益诱惑下纷纷涉足“现金贷”。

“现金贷”美其名曰是美国Payday Loan的舶来品,但事实上,我国的“现金贷”业务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群限定、无抵押担保,更无“薪资日”守住风险闸门。尽管“现金贷”在满足小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畸高息费、过度借贷、重复授信、暴力催收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与社会隐患。

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相关风险,相关监管规范纷纷下发。在《业务通知》中,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从业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此外,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借款人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外部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暴力催收,三个通知文件明确提出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为防止“现金贷”资产质量恶化而产生的风险传染,监管文件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现金贷”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融入资金;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

最为重要的是,《业务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产发售的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主要是ABS、ABN)产品,同时也要求“助贷”业务回归本源,即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并且在助贷合作中,“现金贷”公司不能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一系列措施基本阻断了“现金贷”风险进入正规金融体系。

总的来看,我国多数的“现金贷”业务仍旧属于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的范畴,是典型的基于移动通讯设备的微小信贷(Micro Credit)。尽管微型金融有助于普惠金融水平的提升,但也直接挑战着金融稳定与金融诚信。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微型金融机构有着天生的“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的风险,即这些从业机构在固定成本的约束下,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经营行为实质上偏离了为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宗旨,因此,建议还要把普惠金融纳入审慎监管,构建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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