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3:4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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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浙江要求网贷平台与辖内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12月18日,浙江省就《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份文件对除宁波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辖区网贷平台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与深圳、厦门两地一样,浙江省网贷备案办法也设定了备案后红线,一旦完成备案登记的网贷平台“越位”,将被注销备案登记。

这些“红线”包括: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

第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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