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12:4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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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监管爸爸祭出终极杀器, P2P平台备案大一统!(9)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体系均需通过“虚拟户”的体系构建。目前市场中已广泛采用的“II类户”模式可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根据新规,合规的银行存管体系大致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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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P2P迎来“实锤”

57号文规定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区内网贷机构依照141号文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此前141号文已提出网贷机构“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而市场中对于本项要求是否构成对P2P平台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绝对限制,存在不同的理解。此次57号文直接明确规定:“对于开展过涉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及141号文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现金贷的机构不予备案。”

因此,网贷机构应特别注意前述监管要求下发后是否还有新增的违规情形发生,因为如果抱着侥幸心理还在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可能会导致最终无法备案。对于可能涉及“现金贷”业务的P2P平台来说,可能也要开始通过分析“现金贷四要件(无场景、无用途、无客群、无抵质押)”来论证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但依然不确定的是如果仅是简单的指明用途是否就能构成非”现金贷”的绝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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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分身”也得统一管

57号文规定网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此前141号文已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此次57号文再次强调。

57号文还规定,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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