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12:4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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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监管爸爸祭出终极杀器, P2P平台备案大一统!(8)

值得讨论的是,对于一些平台推出的“不进行债权质押,而仅进行资金监管”的“类净值标”模式(即原出借人并未将其持有的原债权进行质押,而是授权P2P平台或者资金存管银行,在原出借人未能偿还新的借款项下的本息时,平台或银行有权划转该出借人持有的原借款标项下的本金及收益以偿还新贷款的模式)未来是否可行,目前还难以确定。P2P平台在原出借人发起借款请求时,限制其提取原债权对应本金及收益的行为,并直接用作偿还新借款的操作是否会被认定为以原债权提供了质押也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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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备付金:备付终被“一刀切”

P2P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作为信用中介”一直以来是监管部门的红线,《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就规定了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而在实际落地执行过程中,各地监管部门也对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其中就包括禁止采用风险备付金。如此前号称史上最严的“北京148条”规定平台不得“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上海地区也禁止平台“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57号文也明确指出提取风险备付金的做法与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各平台应当“停增量,清存量”,避免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来将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在网贷业务中的作用将愈发凸显。

57号文项下仍有如下问题需要明确:一般性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违约债权购买是否可以?第三方担保机构与P2P平台如有关联关系,能否提供相关服务?如能提供,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平台能否向出借人和/或借款人收取费用于支付担保费、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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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管:银行需要过测评

根据57号文,网贷整治办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评工作将依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开展,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与此相呼应的是,网贷整治办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此前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49号),其中规定测评还将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实施的《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T/NIFA 3-2017)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T/NIFA 4-2017)等相关标准执行。因此,前述两个行业标准的效力从“推荐性的行业标准”上升为具有强制效力的“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引起各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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