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12:4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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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监管爸爸祭出终极杀器, P2P平台备案大一统!(6)

(1) 唯一合规模式:低频债转模式

我们理解,这一所谓的“低频债转模式”所涵盖的业务类型至少包括市场上大多数P2P平台设置的散标债权转让专区,即在出借人认购并持有借款标一段时间后,可以通过主动发出申请的方式在债权转让专区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其他出借人,以实现提前退出。

而对于上述“散标债权转让专区模式”外的其他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如何设计才能够被认定为“低频债转模式”,仍有待市场进一步探索和监管部门进一步澄清。

(2) 不合规模式

在肯定低频债转模式为合规模式的同时,57号文还对下列四类债转模式拉起了红线:

“类资产证券化”、“打包资产”等债转模式

此处重申了《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实践中较常见的是以类资产证券化以及打包资产的形式进行的投标和债权转让,即所谓的“多对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P2P平台打包多个债权资产后向多个出借人开放认购,出借人的资金总体性地匹配于资产包,持有债权资产包的一定份额,却没有实现单一出借人与单一借款标的之间的明确匹配。

“超级放款人+债转”模式

“超级放款人+债转”的合规问题由来已久,此次被明令禁止也属于对此前监管规定的重申。在该模式项下,P2P平台直接通过其高管或SPV等以个人名义先行向借款人放贷(其放贷资金通常来源于P2P平台或其关联方),而后再向平台出借人转让债权,存在“自营贷款业务”、“虚构借款标”、“项目拆分期限错配”、“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诸多不合规的行为。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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