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12:4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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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监管爸爸祭出终极杀器, P2P平台备案大一统!(5)

在公示期内,各地整治办接受异地整治办、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如果举报属实,将撤销公示并重新整改验收。我们发现目前监管在多次文件中都提及了“举报”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希望市场来帮助监督,但也有可能变成竞争对手互相攻击的武器,我们预计未来几个月的备案大战可能会非常考验各个平台的PR能力。

验收合格证明:双主体签发

57号文项下首次明确,P2P平台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应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及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该项要求对于在一些地区已经获得地方金融办“批文”或承诺”备案”的P2P平台而言,可能导致其此前已经取得的此类“资质”或”许诺”就此作废,银监局由于垂直受银监会管理,对于备案事宜可能会更加按照银监会政策精神把握备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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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如何解决?

由于此前各地监管部门对合规整改要求以及网贷备案规定的口径不一,很容易形成政策洼地并诱发跨地区监管套利的情况。为此,在本次网贷平台整改验收的关键时期,57号文专门以附件形式对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给出了明确和统一的“药方”,对在全国范围内整改验收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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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转“低频”才合规

对于“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应该“一刀切”,市场争议由来已久。此前曾网传“广东(非深圳)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而上海的监管部门在其下发的网贷平台事实认定与整改指引中则将“平台自身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认定为合规模式。各地监管机关对于“债权转让”模式合规性认识的不统一由此可见一斑。

从已颁布的上位法规来看,《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并未禁止平台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同时,对于网贷平台的出借人而言,在特殊情况下也的确有出让债权以获得流动性的需求。

就此,57号文项下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将“为解决流动性问题而在出借人间进行的低频次债转”(“低频债转模式”)认定为唯一的合规模式,并同时列举了四种典型的不合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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