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18:5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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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会计行业经常遇到的问题。 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地方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开办期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公司第一年不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定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部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纳税申报表。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申报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营业账户总支行合并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总行固定经营户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局、总公司可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 从上述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原则上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跨省分支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合并缴纳增值税并不意味着所有分支机构都不需要当场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部及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第1号) . 74)、已发生《应税劳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分支机构,按照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行合并支付的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资金清算网络征集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主体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办事处,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向采购商异地代收销售货款,总行直接向采购商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办期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价款的通知》的要求- 增加接收机构向采购方的“企业关联组织间货物转让税”。 买方开具发票或向买方借款两种情况之一的,买方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开立账户,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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