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12:5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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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及政策的温馨提示

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及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就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及政策温馨提示,供大家参考。

要求一:决算结算主体

所有2019年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或2019年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含经审计征税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企业),无论是否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亏,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和缴纳年度申报。

实施跨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行及二级分行,应当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年度申报。公司所得税。事业单位应根据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应纳税款和应退税款当场申请退税。

须知2:年度报税时间

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疫情影响,是否延长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关注国税总局是否出台后续政策)。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如解散、破产、被吊销等,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年内完成汇算清算。自实际运营终止之日起 60 天。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知三:申报方式

一是网上申报。纳税人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推荐首选此方式)。

二是到办税服务处申报。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不推荐这种方式)。只能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预约。

须知四:周年申报表的选择

审计征收核销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区别选择适用的申报形式:

一、居民企业(含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总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甲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版)及相关附表。

2.居民企业核定(定额)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相关附表。

3、分公司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

经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填报《一般企业利润表》(A101010)、《金融企业利润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费用表》(A102010)、 《金融企业损益表》(A102010)、《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收支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免税申报表应直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A100000)。

须知五:周年申报表的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部分表格及填制须知需要修改: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清单》(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跨年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税收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抵扣及加计优惠明细表》(A107010)、《捐赠支出及税收调整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修订了《股权投资收益优惠表》(A107011)和《所得税减免优惠表》(A107040)的表格样式和填写说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计税调整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补缴亏损表》(A106000)、修改了《所得减免表》(A107020)和《境外所得征税后调整所得表》(A108010)填写说明。

注:企业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不再填写《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和报送《“研究开发费用”附属账户汇总表》。《“研究与开发支出”辅助科目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要求 6:最终结算和付款的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认定、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未经批准,通过填写报关单,按规定收集、留存有关资料。和备案。

2019 年新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50%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 应税收入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公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总额。退保等后余额18%(含原金额)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一年度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佣金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手续费佣金结转抵扣的账户管理。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格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不足的部分可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照《

4.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利用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属机构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承担的费用。允许在定点扶贫地区捐赠扶贫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情况扣除。政策实施期内,定点扶贫地区实现脱贫,可继续执行上述政策。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三、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上述政策可继续适用。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三、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上述政策可继续适用。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三、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三、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三、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投资完成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减免怎么算,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投资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财税[2018] ] 55 可以申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公告》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通知》。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4]7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5号) 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七、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依法设立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为自主取得2018年12月31日前。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享受至期限届满。

八、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企业。第三方防控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税收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九、营业性文化机构转型优惠政策

《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落实商业文化机构转企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申报减免怎么算,商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符合现行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一)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按税法计算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视为如转让或持有。转让股权资产所得和发行创新企业存托凭证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1、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法人投资者持有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2023 年期间。铁路债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和偿还的债券,包括中国铁建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负有责任的单位。饮用水工程的经营管理。

1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和家庭服务行业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卫健委商务部):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减记纳入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90%。总额。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内固定设施,采取全程照料、全员照料、日托、上门等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应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固定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钟点托、临时托、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保育、护理、膳食、托儿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企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或医疗机构住所为孕产妇、婴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料服务,以及进入住所提供的保洁、做饭等服务。家庭成员。

14.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创业优惠政策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通知》(金财税〔2019〕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收个体经营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减征增值税、城乡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加50%)。

1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3年内,按规定扣除增值税。到实际就业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加30%)。

十六、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永续债可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的债券。即: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发行人和投资人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方式。永续债发行企业对每只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十七、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度前五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over 从 5 年延长到 10 年。

特别提示:

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

一、支持物资供应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产新增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享受2020年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申报)

2.鼓励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纳入计算。全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院捐赠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可凭疫情防控医院出具的捐赠受理书办理税前扣除事宜。(2021年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三、支持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将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1年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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