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05: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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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阅读如下:

一、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业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证明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免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电商 企业所得税 怎么算,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提供更方便的操作方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免税免税”政策的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号规定的企业出口企业。

(二)批准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出口商品,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税[2018]号文,符合规定的商业企业有条件的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以先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批准的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计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操作,已获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各地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合试验区批准征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税所得,按照《

(4) 批准的征收程序

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要及时完成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定征收评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要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获准在综试区征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蔡税[2019]13号)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更电商 企业所得税 怎么算,以其规定为准。

二、取得的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所得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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