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17:4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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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核定征缴的基本要素方法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核定征缴的基本要素方法

核定征收是相较于稽查征收的一种征税方式。具体而言,是指因会计凭证不完整、资料损毁无法核对、税基显着降低等原因导致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本一致时,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科学、按照规定合理处理。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核定有一定的标准。文章主要是解读税务稽征的基本要素和方法,以及现行标准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税务核查的基本要求,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涉企相关法律法规。所得税核查的相关要求。

1.核定征收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核心的多样性、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各主体财务会计标准的巨大差异,我国不存在“一刀切”的征税方式,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形成了以稽核征收(自行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但没有明确征税的定义。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完善税法的效率和公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所述,税务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规定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科学合理地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量的一种方法。

二、核定征收的具体方式分为三类

核准征收与稽查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主观原因更为明显。这是因为核准征收并没有一定的有效标准,对纳税人来说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征缴税款分为三种:准时核销、核销和稽查。

1.及时考核征收主要针对根本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来说,个体经营者占多数,但仍有极少数纳税人申请注册为企业。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根本没有账簿。可以发现,税务机关普遍实行个人管理,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按时征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类别、行业竞争征税、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纳税人每月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各种其他税种。必须缴纳的税款。

2.检查收款。主要用于有账簿但只有明确的收入计算或只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只要有账簿就可以了,但是税务机关觉得他们的成本核算方法不准确或者是计算收入。不精确,这些方法都用到了。

查收是针对那些觉得账面上的收入对这些税务机关来说是真实的纳税人。纳税人采用“收入×收入率×税率”或“收入×压力率(批准率)”的计算公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缴纳的税款,其中所得税税率为7%-30%,每个行业都不同。加压率(核定率)由全国税务机关统一确定,个人所得税普遍适用。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等,直接用“收入×税率”计算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额。

3.检查和收集。尤其是这些觉得账面成本反映真实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计算方法和查收一样,核实纳税人工资后,只用“成本÷成本利润率”计算相应税额.

3. 征税基本法

一、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税务稽查的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要求行使税务稽查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税务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中间业务过程涉及的核查,公司未书面通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准的所得。《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政法规

为更好地保障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高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出台一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指导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适应和实施,和核销税征收方面,重点是:《关于调整核准企业所得税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的通知》(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税收发票核销的通知》最高税收发票金额”(国税函[2007]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准企业所得税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1号)(无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中国人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减薪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7]116号)(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体户计算机预算额度核定系统软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7]116号)(无效) ),函〔2007〕108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计税技术核查房地产交易购置价款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地产交易购置价款核定工作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怎么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汽车最低购买价格的通知》购置税(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购进价格数据采集和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汽车购置税最低限购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购置价格数据采集和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汽车购置税最低限购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购置价格数据采集和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等。

4.企业所得税核缴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中间业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虚假、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其业务流程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前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参照同类或相近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实际费用和收入的方法核准;

(三)按照关联公司、集团公司利润总额的有效比例确定;

(四)按照其他有效方式批准的。公司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疑问的,应当提供相关直接证据,经税务机关核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实施)》(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缴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建立账簿而未建立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错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支出凭证丢失,无法核对账目;

(五)产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贷款逾期仍未申请的;

(六)无故明显降低申请计税基础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殊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认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详细情况,确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个人所得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能够准确计算(核定),但成本总额不能准确计算(核定)的;(二)总成本能够准确计算(核实),但总收益不能准确计算(核实);(三)纳税人的总收入或者总成本能够按照有效方法计算确定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确定应纳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核缴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同一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规模和工资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二)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成本金额核定; (三)按照核算或者损失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核算核定;(四)按照其他有效方式批准的。

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较高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 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或:应税收入=成本(支出)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第七条 对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范围是否独立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当的应纳税所得额率。

主营业务项目应当是纳税人全部经营范围中收入或成本(支出)支出总额或原材料、燃料、动力损失总额占纳税人全部经营范围较大比例的新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照表中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制造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重心发生变化,或者调整变动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达到20%的,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已确认的应纳税额。金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将《企业所得税核缴评估表》(附式)发送纳税人,并立即对企业所得税核缴情况进行评估。实际过程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核缴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报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合储备。

(二)主管税务机关自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征征收评估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项审核核查,明确提出评估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和评估。

(三)县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表》后,逾期不填报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申报,按规定核定核定。到上述程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核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复核。在复核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按上一年度核定的收缴办法暂行预缴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办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指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确的应纳税所得额率计算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具体税额,预缴税款。难以按照具体数额预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税款,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方式。

(三)纳税人年终预缴增值税或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规定填报《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与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办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一)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未明确前,纳税人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规定暂行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税款。

(二)明确应纳税额后,扣除期初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将账户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明确以后每个月或季度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报《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B型)》,在规定税额范围内完成纳税申报申报期。

(三)当年终了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具体营业额或者具体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金额超过批准的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请金额缴纳税款;申请金额少于批准的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批准的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要求,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多发核缴现象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殊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公司:

(一)享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收入政策的企业除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优惠企业、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企业、汽车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从事经济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得违规扩大核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范围; 并督促他们改进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达到审计催收要求后及时转为审计催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投资业务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依法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转让股权(股)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按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适用 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主营业务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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