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17:2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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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19年首个期末留抵退税时点限制

国家发改委:2019年首个期末留抵退税时点限制

一、政策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9年的七大重点任务,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列在首位。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要着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产业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201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以下简称《公告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末抵扣余额实行退税制度。期间试行。

201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还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第84号进一步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抵扣退税条件,提高退税额度。

二、新政给部分先进制造业带来的利好

新政的出台,大大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享受期末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限制,给部分先进制造业带来了重大利好:

一、提前“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纳税人退税时间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征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剩余税额大于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申请退税,因此首次退税时间时间点是 2019 年 10 月。

现根据新公告,满足其他条件的纳税人,自6月1日起,只要增值税剩余抵免额大于零即可申请退税。因此,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税时间可提前至2019年7月。这有利于先进制造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从而促进制造业更好发展。

2.降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退税起征点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必须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人为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剩余税额为零以上,且第六个月的增量剩余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本办法)监管还意味着遵守该政策的纳税人最早将于 2020 年 4 月获得第二次退税)。

84号公告规定,只要“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2019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有增量税收抵免,不再有“增量税收抵免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与“2019年3月末期末贷”相比,有所增加,每个月都可以申请退款。

三、新政提高“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税额度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应退增量剩余税额为增量剩余税额抵免额×投入品构成比×100%,而“部分先进制造业除外”纳税人当期应退增量剩余税额为额为增量剩余税收抵免×投入构成比×60%。

即对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成退税,在计算时允许全额退还,无需乘以60%,使企业获得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4.重视退税效率

84号公告明确,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出具税收收入退税函,直接报同级国库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退税清单按时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确保退税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退税流程的明晰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明确各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提高退税效率,使企业及时享受退税红利,减少先进制造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

三、政策应用注意事项

1.纳税人预计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可参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应对情况汇总》第325题的答复明确指出:“为实纳税人预计在4月1日前扣除的遗产进项税额可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该部分进项税额作为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且参与“投入构成比”的计算。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增量多征税款

也就是说,2019年6月,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增量抵免,不仅可以在7月的报税期内申请退税,还可以在7月及以后任意一个月的报税期申请退税,如:2019年6月符合条件的增量税收抵免可在2019年9月或其他月份退还。

3.经营期不足3个月,无法按先进制造增量剩余退税政策办理期末剩余退税的

8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销售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计算机、通讯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纳税人。销售额占纳税人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按当期销售额计算确定。

即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能判定为“部分先进制造业”,不能按84号优惠政策申请期末退税。

根据39号公告,以“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名义申请的,需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人为连续两个季度)且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也就是说,您需要连续六个月的运营期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

4.信用等级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再追究退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当期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调整为C或D的,税务机关不追究退税。但纳税人日后再次申请保留信用退税时,信用等级为C或D的,将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4. 政策含糊

1.虽然原文明确规定“投入构成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间,但这样计算的“投入构成比”可能与当期应退增量剩余税额不符

例:企业按月申请期末退税,企业在2019年9月申请8月期间剩余抵免额退税时,需要使用相关录入数据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作为计算投入构成比的依据不是2019年8月,这将导致数据错配,也会增加企业统计数据的工作量和税务机关的审计难度。这一点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2、2019年3月3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优惠待遇

2019年7月,4、5、6个月的销售额已经可以征收,但由于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不存在,所以2019年3月31日没有增值税抵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问答》精神。增量剩余税收抵免是指与2019年3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税收抵免。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末的剩余税收抵免为0,因此增量剩余税收抵免是当期期末税收抵免。

五、先进制造业税收优化延伸

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等一系列中央普惠性、结构性减税政策,为制造业从容前行提供了有力支持。制造业自身要把握政策优势,充分领会和利用相关财税政策优势,抓住发展机遇,加快发展步伐。本节列出了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供您参考:

一、满足非应税收入的财政拨款考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费用或无形资产税收收入经处置的财政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先进制造业作为国家大力支持的产业,更容易获得相关政府补贴。企业可以获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研发的,可以选择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益。

2、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考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企业可选择不享受优惠政策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加速折旧。

制造业企业实施加速折旧政策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能与财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一致,导致税务调整复杂。此外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较长,会增加会计负担和税务合规风险;此外,对于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不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能更有利,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评估是否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优先考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集成电路设计从业人员培训费用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金额扣除。表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部分培训费用不在8%的扣除限额内,可以如实扣除。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单独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实现职工教育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最大扣除。

四、企业采购专用设备的优先考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环保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设备投资的10%可以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不足当年抵免的,可结转抵免至以后5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采购相关设备时,要注意是否为环保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抵扣应纳税额。

5、审议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先进制造业在满足高新技术条件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定方案,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享受更多税收优惠。

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十年亏损追回期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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