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6 17:43: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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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中美贸易战最客观、理性的分析(3)

  对传统产业政策批评最多的是“挑选胜者”( picking winner )。政府不如企业聪明,政府往往选错“潜力股”。此话有道理。但是:

  ⒈中国所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是在广泛吸收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

  ⒉更重要的是,名录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企业大可以走自己的路。

  政府对某种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的支持,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特别是高技术产品研发的周期长、初始投入大,没有政府的支持很难成功。因而,在这个问题上,301 报告并未做更多的文章。

  301 报告对中国政府支持企业实现技术赶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技术获取方式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国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行补贴是 WTO 所允许的,但这种补贴不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换言之,如果这种补贴给了中国企业就必须给在华外国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的补贴政策,导致光伏业产能过剩、劣质产品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滋生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寻租等问题。2018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光伏新政”(《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幅收缩有补贴的光伏新增装机总量,同时度电补贴每千瓦时下调 5 分钱,就是对过去政策的纠偏。

  光伏和电动车的兴衰告诉我们,“产业”政策的失败,同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和有关部门管理能力低下有关。地方政府为出政绩盲目吸引光伏企业投资,是造成光伏行业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许多汽车厂家大肆“骗补”,则同缺乏完善的监管措施有关。骗补是刑事犯罪行为。骗补大行其道,说明了企业家的堕落。产业政策或“与技术相关”的产业政策能否成功,是以一系列制度条件为前提的。应该承认,如果企业经济活动受到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如果没有风清气正的政治和文化生态,有产业政策或技术政策,可能真的还不如没有产业政策或技术政策。

  301 调查报告充分反映了美国朝野对中国向高技术领域进军的担忧与敌视。

  在中美经济竞争中,美国的优势在高技术领域。而中国也深知赶超美国的关键是高科技。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在高科技领域,美国将尽一切可能通过各种办法保持对中国领先 10 年到20 年的优势。为了防止中国的技术赶超,美国“宁可自伤 800 ,也要杀敌 1000 ”。

  美国的 301 调查报告和特朗普 6 月18 日的讲话,已经清楚的表明了美国的这一立场。特朗普政府开始谈论对中国学者和学生的限制,这使我们嗅到麦卡锡主义的气味。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路风曾经指出: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产生了引进技术的强烈需求,……对技术引进的偏重在实践中逐渐发展成为对自主开发的替代、并产生了可以依靠引进技术和外资发展中国经济的幻觉,甚至出现了排斥自主技术创新的倾向。

  本来,随着中国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中外技术差距的缩小,外国企业对自身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越来越紧。现在,再加上美国政府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政策转变,中国希望通过市场换技术、逆向工程、购买、海外并购等等方式获取外国核心技术,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缩小同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主创新”成为中国企业唯一可靠的选择。

  正如路风教授所说:

  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已经具有一个相当规模的知识生产基础结构以及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中国走向自主创新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和政策转变,其实质就是要使科学技术进步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源泉,同时把本土技术能力的发展看作是提供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但由于初始投入大、投资风险高,外国垄断企业往往也会合力打压,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可以且应该通过适度的补贴、减税、信贷优惠、事后奖励、行政便利、基础设施提供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予以支持。当然,政府在基础研究和教育的投入更自不待言。

  中国应该感谢特朗普、纳瓦罗和莱特希泽,他们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只能迫使中国放弃幻想,更加心无旁骛地走向自主创新的道路。

  5

  重新审视“走出去”战略

  走出去”是中国近几年大肆宣传的“战略”。这一战略已经引起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高度警觉。

  301 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在三个方面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⒈中国试图通过并购和投资实现产业升级,损害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企业得到政府补贴,以及拥有数千亿美元的各种基金的支持,美国高技术企业无法在全球市场上同中国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由于市场份额的丢失,美国企业的研发可能不得不转向其他利润和发展潜力较低的领域,进而丧失长期竞争力。

  ⒉中国企业比美国并购目标企业技术落后,根本无法给美国带来一般直接投资所能带来的技术溢出效益,因而将破坏美国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⒊中国的海外并购人为提高了潜在并购标的物的价格,造成了整个知识产权并购市场的价格扭曲。

  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所指出的,为了阻止中国企业为获得先进技术而开展的并购等对美直接投资,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越发严格。

  值得提出的是,只要与“安全”挂钩,WTO 的许多规则就可以被搁置一旁。根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FINSA ),美国政府下属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负责监管对美直接投资。CFIUS 有权依法审查海外企业以“控制”为目的的企业并购( M&A ),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如果判定美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CFIUS 就会要求外国投资人改变投资内容或放弃美国国内资产。

  2017 年 11 月,美国参众两院联合递交了以增强 CFIUS 监管权限为目的的《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 FIRRMA );其中,不仅对以往的部分习惯作了明文化规定,还决定将投资审查范围扩大到一些明显针对中国企业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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