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3 23:4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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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被正名以后

    一、“从前世到今生”,小微企业“以贷还贷”业务终有“名分”
 
    1996年以来实施的《贷款通则》是金融机构办理各类信贷业务的基本制度,但在贯彻执行中,金融机构“以贷收贷”一直不被业界及监管部门认可,因为有隐藏和掩盖不良贷款、降低和破坏信用环境之嫌。
 
    2004年《贷款通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之际,有金融机构曾提出建议,认为实际操作中,“以贷收贷”其实一直都存在。从保全金融机构的债权角度考虑,应对”以贷收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肯定。但终因《贷款通则》修订工作的搁置而不了了之。
 
    2010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三法一指引”,它更注重贷款业务流程管理。个人理解“三法一指引”是《贷款通则》作为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大法未能实现全面修订,但又有诸多的不适应新情况的现实,而创建的贷款制度新框架。
 
    直到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颁布实施,明确提出“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5项(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所谓“续贷”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借款人“高息搭桥”筹措资金“还旧借新”增加融资成本,对生产经营总体正常,但暂时还款困难的借款人,按照正常贷款发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业务行为。虽然该办法是针对小微企业贷款而言,但因实质上小微企业贷款也包括对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故“以贷收贷”大有在一定的贷款主体范围内被“正名”的趋向。
 
    直到2018年初,1104监管报表体系将“无还本续贷”正式纳入了监管常规报表。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相关报表中增加了“无还本续贷”填报选项。专门用于监测“无还本续贷”余额及累放额。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给了“以贷收贷”真正的“名分”。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以贷收贷”已被监管部门认可,并纳入常规监测。
 
    二、金融机构根据“三法一指引”的支付管理要求对续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操作性风险。
 
    金融机构根据“三法一指引”的要求,贷款资金支付时,金融机构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则是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根据“三法一指引”规定的两种支付方式,针对“续贷”业务,实务操作中因无交易对象,均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客户账户内。
 
    而在金融机构的续贷管理办法里,一般要求续贷资金的发放实行全封闭运行,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只能用于偿还原贷款,严禁挪作他用。也就是说续贷贷款自主支付方式与续贷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相悖。
 
    因为续贷资金一旦发放到续贷客户账户,所谓“封闭运行”就无从谈起了,会计操作实务中也就潜在着一定的操作性风险。即存在续贷资金在被划入客户账户时被司法强制执行或被客户控制、挪用的风险。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形,可能会引发金融机构虚增对客户的授信或导致原贷款被恶意拖欠形成不良资产,这种风险从会计分录清晰可见:
 
    首先,办理续贷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科目(续贷贷款)
 
    贷:客户账户
 
    其次,归还原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客户账户
 
    贷:贷款科目(原贷款)
 
    以上分录显示,续贷资金流入了客户账户,使得所谓的“全封闭运行”落不到实处,与贷款续贷合同用途和初衷不符,而且客户资金可能恰恰在这个时间间隙被司法强制执行或客户迟迟未将资金划回,金融机构丧失控制这部分资金及回收债权的的主动权。
 
    银监部门的指导意见也未考虑维护金融机构续贷业务中回收债权的主动地位,一般是要求金融机构续贷资金在金融机构信贷账户和企业结算账户中进行短暂过渡,企业授权银行在企业还款账户中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但这样的规定从金融机构维护债权的角度考虑似乎显得过于苍白无力。有“与虎谋皮”之嫌。
 
    三、具体的操作建议:
 
    笔者认为,实物操作中续贷资金依然使用自主支付方式划入客户账户,然后通过客户账户清偿原贷款,是由于“以贷还贷”长期不被认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习惯性操作的产物,为了规避部门监管对以贷收贷的管控,而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发放续贷贷款。但随着续贷业务逐渐被认可,在账务处理上应该实时转变,从保障债权角度出发,避免资金回流到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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