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8 20:2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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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办发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响应央行加强监管科技应用(2)

(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上线运营30天内,到注册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三级;督促选择国家认可的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等级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按规定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按照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标准要求,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

(五)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网贷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网贷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开业前,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鼓励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先行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六)加强失信约束惩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网贷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失信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发起或参股设立网贷机构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加强监管力量。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监管,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建立健全网贷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网贷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共享。

(九)强化重大事件的发现与处置。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二、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十)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等制度,保持公司治理有效性。鼓励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管,增强机构实力,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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