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1 16:47: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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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创新的p2p为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谢幕?

    如果P2P真的像他们最初所设计的那样,只做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平台的话,是不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来看一下什么是“非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理论上P2P的商业模式,是不涉及”非吸“的,但那只是理论。事实上,所有P2P平台为了生存,不可能真正做到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点对点的借贷关系。原因有三:第一,如果平台不担保安全,没人会愿意出借,平台活不了;第二,如果平台担保出借资金安全,那就是平台兜底,也活不了;第三,平台没有资金池和自融,单靠收中介费也活不了。因此无论从安全以及盈利角度,平台最后都会走上集中出借人资金用于自营经营活动的道路。如此,就是涉嫌了”非吸“。因为构成”非吸“的两个要件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和”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平台虽然通过某些隐藏手段使借款人看上去不是自己的公司,但穿透后还是可以看到实际控制关系。因此就构成了”非吸“。
 
    现在反思,以前对这些所谓的”金融创新“过于宽容。首先,对于这些平台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都是各地方自行管理;其次,对于这些平台没有专业的监管,地方只管工商或质量,对于金融监管有心无力;最后,是放任资本没有道德底线的利润追求。金融创新不同于实体企业,影响的面大而且恶劣。所以,如今监管开始谨慎,某大型金服公司暂停上市就是例证。
 
    相信以后不会再有以”金融创新“名义的野蛮生长。但凡涉及金融,必将持照,必然有统一而且专业的监管部门。P2P是个雷,炸醒了盲目的投资者,也惊醒了监管。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场风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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