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7 16:2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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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朋友圈”灰色地带:那些游走在传销边缘的微商(5)

  北京昊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晋义指出,传销活动为了吸引下线参与传销网络,只能不断抬高商品价格。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注定难以为继,最终要么关门,要么演变为庞氏骗局。

  “如果微商平台不将平台价值体现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回归以追求真实销售的扩大为商业目标,恐其社会危害性将不断扩大,最终将一个打着新兴商业模式旗号的创业活动,演变成违法犯罪的传销活动。”唐春林表示。

  有业内人士同时指出,一些平台型微商即使产品进入最终消费,但类传销的激励机制也存在风险。给予店主层级返利有违口碑营销的初衷,其好友可能并不知道店主能够从中抽成,而店主对产品的评价未必客观真实。

  他认为,通过分享商品链接让好友消费并从中抽点,本质上更类似于付费刷单电商模式中的有偿评价和虚假买单,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交电商。

  武长海还认为,微商也是商人,经商就要有资质,应有准入门槛。凡是商业经营活动就要纳入监管视野,不能为所欲为,要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食品药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制。

  他表示,《禁止传销条例》与现在的传销发展相比已远远落后,对于传销的监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工商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各部门配合性执法、联合执法。

  他建议,可以由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将微商纳入监管,至少实行简单备案制,尤其对资金去向进行监管。此外,支付宝、微信、QQ等相关平台企业也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技术研发主动监管,及早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2015年11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要求研究规范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研究社交电商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的措施办法等。

  去年3月,工商总局公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就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预警提示。

  今年1月,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等发布《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微商服务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履行必要的行政许可或备案程序。微商服务者为企业的,应向微信等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手机号码、对公银行账号等信息;微商服务者为个人的,应向第三方平台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微商经营者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微商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微商传销是指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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