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05:3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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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

解释(国税函[2008]875号)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及企业会计核算问题。 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存在差异。 本文对财税和各类税种的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比较。

1、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权责发生的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计算。 ------------卖购物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一笔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没有规定“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因为经济利益就是商业风险,国家不承担这个风险。

例如:A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向B公司发货,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当天付款。 据了解,可以判断货款在过去六个月内无法收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暂不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行商品800

借出:800件库存

但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附表1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 第二附表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出800万元

经主要标准测算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增加200万元。 也可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计入附表3中“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所得”。

增值税须于2008年12月确认 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纳税义务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用直接代收方式销售的货物,无论是否发货,均以销售额发生当日为准收到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提单交给买方;

2、销售商品采用收付款方式的,在完成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货物采用代收代付方式的,收入应当按照收款手续完成后予以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销售结算方式而定,具体为: 代收 对于采用承兑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之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收付方式的,收入收款手续完成后予以确认。

本条符合财政规定。

3、销售商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货物采用垫款方式的,收入为货物交付时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销售结算为准方式,具体如下: 预付货款 销售商品的方式为发货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及商誉,相互收取预收款项(包括预收款项、预付款、预收保证金、垫款等,下同),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项发生时间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第四条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收入应按货物发出时予以确认,预付的货款确认为负债。

预付款销售是指买方在收到货物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卖方收到最后一笔货款后才发货的销售方式。 在此之前预收的款项,确认为负债。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以预付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 这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70万元。 协议约定一笔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该批货物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B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预付货款的60%(按销售价计算),余款在两个月后支付。 A公司账目如下:

(1) 收到60%货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60万

贷款:预收账款 6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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