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23:45: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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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点(一)|导图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点(一)|导图

——地图序

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2、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既不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也不以发票收到时间为准。相反,它是由实际业务发生的等待期确定的。

3、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认定的一种税前扣除合规证明,不是唯一一种。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发票、财务收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工资单、费用明细表、自制原始凭证等合规凭证。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的三个要点:

(1) 业务实际发生

(2) 法案合规性

(3)成本合理

5.允许符合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扣除,有四种容错时间:

(一)本年度12月31日,最迟在本年度年底取得票据。

(二)次年5月31日,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前。

(三)次年5月31日完成汇算清缴后,税务局认为符合规定并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整改的。

(四)在业务发生的上一年度,允许追加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一、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该款项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如果该款项已于当期收付,则不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二、收入政策 1、收入确认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1)企业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的,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持续经营权,也未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入账。

(二)满足前款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收付款方式的,在完成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验收的,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验收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过程简单,则可以在产品发货时确认收入。

4、以支付佣金的方式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服务收入的确认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 在每个纳税期间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1)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

1. 完成工作的测量;

(二)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并乘以计算期末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扣除上一纳税年度累计提供劳务所得。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将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3、租金收入的确认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承租方支付的款项之日确认。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收入的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多年,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办理。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益。

4、捐赠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捐赠所得,是指本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财产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支出政策

1.完成结算付款前的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第34号)

第六条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预付款时暂按账面发生额计算。所得税; 决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对外单证跨年补交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在本年度末前支付。最终结算期。,要求对方补发、交换发票等对外单证。补开或补开后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最终结算结算后60日内补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补发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过程中,因注销、吊销、对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补发发票的。税务机关。、其他外部证明,在可以通过下列材料核实支出真实性后,该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不能补开或者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的原因证明文件(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为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进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材料。第十五条 清缴期满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对外单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通知企业,企业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补开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凭证跨年补交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更换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2、最近一次补充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上一年度应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而未取得,且当年相应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应在随后的年份获得。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的发票、其他对外凭证或者相关材料,相应的支出可以追溯至该支出的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期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2]第15号)

第六条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未扣除或者少计扣除的,在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后及说明,允许以该项目发生的年份相加计算扣除额。但补充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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