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02:1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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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摊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摊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您好,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章总分公司税收分摊的有关规定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三章总部和分支机构分摊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分摊税额:总分摊税额=合并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50%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税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税额=合并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50%某分公司分摊的50%税金=所有分公司分摊的总税金×分公司分摊比例工资和总资产三个因素用于计算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纳入二级分支机构;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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