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3 23:20: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应该包括五险一金?依据文件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应该包括五险一金?依据文件是什么?

咨询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应该包括五险一金?支持文件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应该包括五险一金?支持文件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总额中包括哪些工资项目,扣除后是否算作个人所得

彭怀文回答:

首先要纠正两件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有九项,“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其中一项;

2.“五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要由个人承担,因此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关系仅为“三险一金”。

一、工资薪金的征税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所得。个人由于就业或受雇而获得的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通常,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非独立劳动所得。这里所说的独立个体劳动,是指由他人安排或者指派,由他人管理,由个人完成的劳动。在公司、工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除外)为从业人员。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也认定为工资薪金。其中,年终加薪和劳务分红,不分取得方式和取得情况,按工资薪金征税。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行规定。

此外,部分收入被视为工资薪金收入。例如,公司职工因购买国有股权取得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客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都需要征税,其中一些符合税法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个人收入并不一定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出现。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和税收公平,税法专门规定了一些特殊项目应属于工资薪金。

(1) 免税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关、部门或者组织给予的奖金,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及境外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 免税津贴和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助、津贴”免税。

关于这里所说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补助,是指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院士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执行。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此外,一些特殊文件也有一些补贴和津贴,例如:

1.军队干部领取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征税。这是:

(一)政府特殊津贴;

(二)福利补助;

(三)配偶分居补助;

(四)随军家属工作生活困难不予补助;

(五)独生子女的医疗费;

(六)育儿、教育补助;

(七)军级以上干部公务费(保姆费);

(八)军粮差价补贴。

二、军队干部领取下列五项津贴,暂不征税:

(一)军人职业津贴;

(二)军队设立的困难地区补助费;

(三)专业补贴;

(四)基层干部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五)食品补贴。

3.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获得的生活费和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80]189号规定)。

(3) 免税的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金、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提取的资金。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福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所谓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

至于福利基金或工会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难以界定。1998〕155号)规定:

一、上述生活补助,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庭因特定事件或原因,对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临时生活困难津贴。

2.下列所得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向个人支付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二)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补助、补贴;(三)购置汽车、房屋、电脑等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个人所得税法》虽有修改,但国税发[1998]155号文仍然有效。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发放给企业职工的补贴、补贴,虽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没有统一的国家规定。在此情况下,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就是媒体大肆炒作的“月饼税”和“粽子税”。

但据多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在线采访,在回答网友提问或解读季度政策时,都明确回答,对补贴或符合条件的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虽然每个人都有一份。例如,工厂为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工作餐。

(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一切补贴、津贴,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补助、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家庭成员的补贴、津贴差额、副食品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和餐费。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仅对部分条款无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仍然有效。

针对部分单位滥用“错餐补贴”免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错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文)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中未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因以下原因在城市或郊区工作的人员。因公出差,不能在单位用餐,也不能回家。标准收漏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餐补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薪金性质的免费旅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自由行方式对营销人员提供个人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1月20日起, 2004年,在产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除差旅费和旅游费。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享受的免费旅游等形式的奖励,本质上是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承担或者支付的差旅费,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缴纳职工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除免税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缴费时(即保险落入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职工当期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

(7) 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增值收益和限制性股票差额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不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受雇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收入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根据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含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财税[2005]35号文规定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职工行权时,实际购买价格(行权价)低于购买日的公允市场价(指股票当日收盘价根据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差额为与就业相关的收入和职工因在企业工作业绩和业绩而获得的就业机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规定。由于特殊情况,

(8)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为工资薪金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现金应当足额支付。金额计入受领人当期工资和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九)公务用车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能需要纳入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一、公务用车补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务车制度改革个人取得的补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个人因公务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公务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因公务车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所得,视同个人公车补贴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项目。

二、具体计征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所得征税办法》实施。

2.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项下的收入项目,从个人因公务车、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入中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算征收。按月缴纳的,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缴纳的,按相应月份分摊,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调查计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备案。

虽然有以上两份文件,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是,很多省份根本没有出台“公共服??务费用扣除标准”,这部分补贴收入需要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查看当地政府是否颁布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有,可以在税前扣除,避免多缴税款。

(十)司机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出租汽车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单车承包、租赁。客运和货运业务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征税。

(11)购买企业国有股权取得的劳务分红,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职工购买企业国有股权取得的劳务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规定:职工因购买企业国有股权而取得的劳动分红,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退休(含退休)、内部退休和提前退休取得的部分所得,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十三)远洋船员工资薪金减征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远洋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

1.远洋海员一个纳税年度在船航行满183天,其工资薪金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远洋渔业船员。

3.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船舶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船舶累计航行天数。

4.远洋海员在当年代扣代缴税款或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在船航行时间等涉税相关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十四)按本单位考勤制度扣除的工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按照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扣除的工资,本身属于个人未实际取得的收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扣除基本费用

扣缴预缴费用累计扣除额按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截至当月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计算。

如果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前的当纳税年度有一个月未扣除费用,公司不能也没有义务代为补充或累计扣除。清除付款并申请退税。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状态。

4.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养老费用等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应由国务院确定,报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2018年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亮点,也是新版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新增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条件的。符合国家要求的,购买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年金。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汇总表(流程图)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