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16:5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上)

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上)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与实体经济息息相关,共同繁荣。一方面,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稳定健康发展必须植根于实体经济;拖累实体经济。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着力推动银行业提高支持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历史性突破,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为实体经济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全面推进银行业体制改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着提升

我国银行业已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制度体系。不仅有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还有作为从事专业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已经建立。

同时,境内银行网点达到22万个,新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5000多家。支持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和“微循环”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了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行政村实现“基本金融服务全覆盖”。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专业性、针对性、可及性和覆盖面大幅提升。

(二)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改革,不断提升经营效率

我国国有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从“技术破产”转型为国际知名品牌银行。2016年,在按一级资本排名的全球前1000家最大银行中,工农中健均跻身前十。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历史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金融服务“根”留在农村。此外,政策性银行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小商业银行成功处置风险资产超过2000亿元,现代商业银行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同时,本行内部治理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稳步推进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工作部门制改革,有序推进同业业务等专业部门制改革,积极探索附属制试点直销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等业务板块。银行业是实体经济。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专业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以产品创新为抓手,积极推进银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一是产品品种不断丰富。银行业综合运用信贷、理财、信托、融资租赁等服务,逐步拓展结算、承销、代理、咨询等中间业务,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增强;探索运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通、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二是信息化利用不断加强。积极运用自动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拓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智慧网点等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延长服务时长,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

同时,银行业积极对接国家战略,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实施。以自贸试验区创新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重点,大力加强实施“中国制造2025”,继续为东北地区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四)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民间资本进入我国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经过不断探索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不断拓宽。可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参与现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制改制,自主发起设立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民间资本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占比接近90%,在村镇银行中的占比超过72%,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占比达到53%,已经处于较高水平。民间资本进入现有中小金融机构,对增强其资本实力、完善治理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银保监会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运行好一个”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申请常态化,丰富银行业制度体系,激发市场活力。

目前已开业民营银行8家,整体经营平稳,服务实体经济成效逐步显现;另有9家获批。此外,还批准了10家民营金融租赁公司、37家民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2家民营消费金融公司。

(五)创新方法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一是推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创新,共同推进稳增长、促发展、防风险三大目标。2016年以来,银保监会全面推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建设,将其从原本用于应对企业破产信用风险的手段转变为主动干预企业一般信用防控的重要机制事前风险,为企业提供合理资金支持的重要机制。手。

对负债较大且涉及3家以上债权行的客户,按照“早干预、早干预、早干预”的原则,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一企一策”。

对公司治理良好、发展前景良好但目前投资不足的企业,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暂时困难的企业,稳预期、稳信用、稳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短期危机和长期困难;针对“僵尸企业”,制定明确可行的资产保全方案,安全有序推进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

目前,政策效果更加明显。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扎实、深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二是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对接服务模式创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人关于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创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的指示精神,银保监会印发《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意见》。在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协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功能优势,解决科技创新企业信贷风险??收益不对称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已选定10家院校和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机构和试点区域,充分发挥金融功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贷联动模式的价值。

三是加强金融服务短板领域体制机制创新,补齐短板,推动普惠金融蓬勃发展。推广“两基联动”、“网格化服务”、“银税联动”、“银税保联动”等新型服务模式,积极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业、农村和农民”;

创新实施续贷、循环贷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还款方式,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期限错配问题;

创新小微企业信贷“六大机制”,探索不良贷款容忍、尽职免责等政策体系,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生动力不足问题;

坚持金融精准扶贫,创新“单独列出信贷资源、建立单独扶贫机制、单独考核扶贫绩效、自主开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四单原则”,着力构建可持续发展金融扶贫业务机制;

稳步扩大林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产权等涉农贷款抵押贷款试点,推动完善涉农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三农”抵押担保来源金融服务“三农”,普惠金融发展不断加快。

截至2016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万亿元,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涉农贷款余额27.6万亿元,金融服务补短板工作成效显着。

四是创新绿色金融政策体系。2007年以来,银保监会相继出台实施《绿色信贷指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出专业担保机制、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激励措施,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对不环保的信贷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构建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的制度框架规模。

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走在世界前列邮政银行理财有风险吗,得到世界银行等多家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绿色信贷等经验和做法在多国得到交流和推广。

五是稳步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创新试点走向常态化,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按照先试点、适时总结、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有消费金融资源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汽车生产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优化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投资和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

(一)深入推进监管理念创新

2003年银保监会成立之初,创造性地提出了“法人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此后不断丰富和完善实践,现已成为指导我国银行业实践的重要理论武器,日益受到国际认可。

管法人就是强调法人是第一责任人,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控中的主体责任;管理风险就是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及早防范风险,尽快处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是指强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提高透明度,就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质量和银监会履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银保监会密切关注国际重大监管改革,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监管体系。

当前,国际监管领域主要有两个方向性变化:一是不断加强审慎监管,注重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本次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大幅提高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强化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提出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制度监管,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二是加强风险隔离,推动金融业回归专业分工、简单透明的模式。危机过后,美国、英国、欧盟三大经济体均强调“返朴归真、回归主业、隔离风险”的监管导向,明确要求建立传统银行业务与高风险交易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一些大型国际金融集团已经在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模式,更加注重在核心区域发展核心业务。

(二)继续深化监管体制机制和工具方法创新

一是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审慎监管框架体系基本建立。先后颁布实施了700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涵盖各类机构、业务、高管、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

将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治理体制机制,形成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衔接的制度监管流程,瞄准金融创新、信息科技、金融科技等重点领域。消费者保护 强化职能监管,促进监管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是继续创新监管工具,尽快实施逆周期监管。

一方面,注重将国内监管实践与国际监管标准创新有机结合,科学执行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国际监管标准,继续使用存贷比等简单有效的监管指标比率、流动性比率、大额集中度比率等,不断丰富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监管工具箱机制。

另一方面,注重创新监管工具的应用。早在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之前,中国银监会就积极实施逆周期监管,引入了动态资本和拨备体系。将拨备覆盖率要求提高至150%;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的基础上,进一步计提2%至3%的资本缓冲;鼓励银行及时核销坏账,避免不良贷款和拨备余额“双高”。

这为我国银行业在“三期叠加”环境下保持风险全面可控、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监管合作机制创新,着力增强监管合力。着力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协同,不断加强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工作协作。

同时,持续扩大跨境监管协调合作,与68家境外监管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定期开展双边和多边监管磋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准制定,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监管交流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十年来,随着银监会监管改革创新和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深入,监管能力获得国际高度认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2009-2010年金融稳定评估,以及巴塞尔委员会2013年资本评估,充分肯定了我国银行业监管,为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创造了积极条件。

(三)加强重点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创新,严守风险底线

一是尽快加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防范。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良率总体较低但总量增长较快的时期,银保监会及时提出“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并持续实行“逐包开包、逐笔核对、再审批”。评估整改保全”等工作措施,通过风险提示、排查、自查整改、全面清理、逐步化解,合理把握节奏,持续加强监管,平台贷风险得到化解和化解。受控。

近两年来邮政银行理财有风险吗,还重点要求银行业严格执行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加强全口径风险管理涵盖贷款、债券、信托等融资渠道。做好风险防范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

二是动态调整房地产贷款政策安排。为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防控风险,近年来银保监会对首付比例、贷款条件、房地产贷款资质要求等重大政策进行差异化动态调整。

目前,针对房地产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求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遵循“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落实“因城施策”等要求。最低首付比例、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还款能力审核。; 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最低资本金比例、资金真实性审查等要求,严防银行资金违规用于土地购置。同时,及时有效管控影子银行、信托、理财等重点领域取得积极成效。

总体来看,这些年通过改革创新,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6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226.3万亿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末的-2.98%上升至2016年12月末的13.3%;拨备覆盖率从2004年末的30%上升至最高点的近300%,2016年12月末为175.5%。

三、对当前金融领域几个热点问题的思考

(一)银行业不良贷款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1%。2016年以来,不良贷款总量持续上升,但增量和增速较2015年同期有所下降。

不良贷款的增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业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逐渐显现。随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凸显,“僵尸企业”重组退出,部分企业债务风险敞口可能加大。

但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本轮不良贷款上升基数很低。银行业经过十多年改革发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2011年降至0.9%的历史低位。

二是加大不良贷款市场化处置核销力度,有效消化存量不良贷款。近三年,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超过2万亿元。同时,积极创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2016年上半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正式试点。

总体来看,虽然风险压力较大,但我国银行业仍具有较强的应对能力,总体风险仍可控。截至2016年9月末,商业银行资本金和拨备合计16.9万亿元,不仅可以覆盖暴露的1.49万亿元不良贷款,而且对潜在的信用损失也有较为充分的准备。加之银行业利润持续增长,未来应对风险仍有较强的金融基础。

(二)关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近年来,企业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本质上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资金供求结构失衡不匹配。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市场“优胜劣汰”、经济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的正常现象,是市场优化的必然要求资源分配。另一方面,也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需要针对性解决。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方面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风险水平不同,资本介入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例如,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更适合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这一规律,银行业正在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试点,以缓解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也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例如,小微企业往往信用积累不足(即“信用不足”);不规则的财务报表(即“缺乏信息”);抵押担保不足(也称为“缺乏信用”);是“缺乏信用增级”)等,难以满足银行放贷的条件。

具体到“融资贵”问题,利率方面,2016年6月,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6%,较2014年末下降1.5个百分点。 .

收费方面,部分第三方服务收费和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涨,变相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保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制度,银行业也创新了不少举措。

一是改进工作方法,获取有效信息,包括看“三品”(产品、抵押物、企业主人品);看“三表”(水表、电表、税表);参观公司)等。同时,还推动一些地方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平台。

实践证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仅需要银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艰苦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派对。

二是大力清理规范服务收费。近年来,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多次大范围开展银行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和整治,严格落实“七不准”要求和四项披露”。

目前,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已大幅减少,部分基础金融服务免费提供。下一步,银行业不仅要管好自己,还需要大力规范第三方收费,规范民间借贷。

三是完善中介支持体系。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特别是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和“ “三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新机遇。更好的条件。

(3) 关于银行理财及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

银行理财业务作为连接直接融资工具与居民财富的桥梁,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如2015年银行理财产品为居民创造收入8650亿元。

但与此同时,财富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信息披露不充分、销售误导等问题。不少投资者还存在误区,认为银行理财就是利率较高的存款,“银行理财就是投资,投资者要承担风险”的观念有待全社会深化。

在国际上,各国都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只有持牌金融机构才能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发行产品也需要事先批准;不允许资金池运作和期限错配,严格控制投资杠杆和委外投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和产品销售。

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加强了规范管理。指导银行业建立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实施实时动态监控;推动设立专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理财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实行理财产品专区销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私自销售“飞行产品”。单身”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国内做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理财业务规范发展,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加快转型,规范资金池业务,严控期限错配和投资杠杆,加强穿透管理,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

(四)关于互联网金融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互联网”,即持牌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运营模式进行升级改造;二是“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类金融甚至金融服务。

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需要取得金融牌照,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根据业务的金融性质,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集中管理,重点关注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否存在以下活动:募集公募资金,公开发行证券,从事资产管理,债权分割转让。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从我国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等问题。

主要原因是P2P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和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银保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重负责”的原则。

同时,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网贷业务边界,即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集合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债权转让等。

此外,引导网络借贷机构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开展业务,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向同一网络借贷机构和不同网络借贷机构的借款上限。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关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当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2016年以来,涉案数量和金额仍处于历史高位。民间投融资中介、房地产、网贷(P2P)、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基金等行业案件持续高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新发案件量占比近60% .

防范、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事关地方经济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一是进一步落实省(区、市)政府第一负责人职责,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强化考核问责,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二是依法办案。

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和广告管理工作,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布融资广告。

四是严格金融企业和业务的登记管理。暂停暂停注册,清理清算,加强对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名义发行理财产品的无证机构管理,杜绝以“理财”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公共资金。

五是积极配合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规定》,抓好非法集资治本工作。

(六)关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和信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降低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反之则会大大增加成本。

国家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设跨区域、跨——守信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全社会要充分认识破坏地方信用环境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支持依法管理金融债务,依法严惩参与、包庇、纵容逃逃金融债务行为。与法律。

(七)关于市场化债转股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置换银行债转股的指导意见》。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综合举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三降一降一补”五项重点任务、促进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改革。

银保监会正在抓紧推进相关政策落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改革导向,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推动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确保银行债权的干净转移和真实出售,切实实??现风险隔离和道德风险严防。

持续督导新三板政策变化对新规保持关注公司新规

从持续监管的角度,对股份转让公司2017年12月22日公告的交易、分层及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分析新三板政策变化对改革的影响。持续监督工作。后期股权转让公司可能会不断出台新的制度和规则,泰正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新规定。

1个

交易部分

转移方式

改造前

改革后

协议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

盘中竞价过户方式和做市过户方式;盘后协议转账方式

情况分析:

做市转出方式在大方向上没有变化,但由于协议转出的价格信号较为混乱,不再适用于新三板1万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市场,因此存在不再是市场上的协议转让方式。根据基础层和创新层的不同层级,适用不同的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每天撮合转让的频率上。收盘后新增协议转让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进度查询,不再设置每次转让100万股的上限,但小股和零股不能协议转让。目前的信息披露思路还是沿用原有的股权变更规则。

影响:

集合竞价基础层股票每过户日撮合一次,创新层股票每过户日撮合5次。盘后协议转账方式 在盘后时间下午3:00至下午3:30之间确认交易。新规出台后,原协议转让的公司将自动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因此,变更后上市公司若考虑变更股权转让方式,需提交的文件与以往有所不同。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和变更指引》实施。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盘后交易方式后,

申报有效价格

改造前

改革后

申报的有效价格为前收盘价的50%-200%。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有效价格为前收盘价的50%-200%;做市股无此限制,但做市商后相互报价的成交价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较高者且不低于50%前收盘价或当日最低成交价。

情况分析:

新的设置有利于实现尽可能大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但尽量控制申报价格偏差过大或操作失误的情况。做市股的收盘价也确定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15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以达到抵制价格操纵的目的。

影响:

第一笔成交价真的很重要。如果首笔交易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公司后续的股票交易价格。还存在引起监管关注的风险。

前一日收盘价

改造前

改革后

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设定下一交易日价格区间的依据。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确定下一交易日价格区间的依据,但原约定转让的股票经交易系统调整后视为无前收盘价。

情况分析:

本次推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时,原协议转让的股票,无论之前是否成交,均视为没有前收盘价。前收盘价未定的股票,在集合竞价交易价格产生前不得约定转让。

影响:

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单次撮合集合竞价的所有过户价均相同(并非每次撮合价都相同)。假设集合竞价方式下的创新级股票在T日首次成交,有5笔撮合交易,则第2至第5笔交易同样不受成交价限制,但从T+1起受限天。

2个

分层部分

差异化访问条件

改造前

改革后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年均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60个有交易做市过户日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数量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得少于50人。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以非经常性损益两者中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总股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总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60个有交易做市或竞价过户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总股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用做市转账方式的,做市商数量不少于6家。

情况分析:

标准一指标下调,盈利财务数据标准放宽,让更多优秀企业进入创新层,但股权资本规模的增加对企业规模提出了一定要求。标准2的指标有所上升,在收入方面提出了要求,对强调公司成长性的企业提出了质量要求。准则3的变化主要结合转让方式,对市值的要求兼顾改革后的交易方式。

影响:

价值变化是进入创新层的刚性指标,但合格投资者已经从差异化条件消失成为普遍条件,对投资者的规模和广度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

维护条件

改造前

改革后

第十一条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年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最近两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60个有交易做市过户日平均市值不低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数量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实际交易天数不少于最近60个可转让天数的50%。

(3) 公司治理和法律合规要求。

(四)按照全国股权转让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为负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未经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进入创新层的上市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2) 公司治理和法律合规要求。

(三)按照国家股权转让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为负数;本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情况分析:

为了减少创新层面公司每年的大规模调整,这种分层管理方式在保准方面删除了具体的财务指标,而是设定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底线”财政年度不能为负数。这种调整让创新型企业的经营出现波动,将选择权交到投资者手中,让市场做出判断而不是监督。

影响:

在当前的市场化程度下,给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权,这也为创新型企业未来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对于当前的创新级企业来说,维护标准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业绩压力。

一般情况

改造前

改革后

(一)最近12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融资(包括同时申请上市和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最近60个可转让日内实际交易天数不少于50%

(2) 公司治理要求

(3) 法律合规要求

(四)按照全国股权转让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情况;根据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一)最近12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融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少于50名合格投资者

(2) 公司治理要求

(3) 法律合规要求

(四)按照全国股权转让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为负数;会计报告未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情况分析:

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的要求是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基础。股份转让公司不可能在这两方面做出让步,但也放宽了对具体交易日数的限制。预设50家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市场化程度作为进入创新层的前提条件。

影响:

创新级企业必须聘请取得股权转让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董事会秘书(不接受沪深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这一要求强调了董事会秘书的重要性,也体现了股权转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重要性。关注的方面。2017年11月22日,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创新企业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定的通知》,对创新企业董事会秘书变更公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细化创新层甚至基础层,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要抓好落实。新的分层管理办法出台后,不排除会有上市公司为了进入创新层而操纵财务数据。因此,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预审中,保荐证券公司将更加关注创新层和拟进入创新层的公司。

特别提示:

一、合格投资者50名:

只有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且仅作为董事、监事持股的投资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不算在内。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各上市公司应在分层数据统计日结束前查询并确保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开户时已开通新三板全权限。未全权开放的,不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做市商是合格的投资者。

2、数据计算的时点要求:

请关注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级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关于“最近十二个月”的定义等说明、数据截止时点的要求以及财务数据的计算公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第十六条“(七)本办法规定的股本、合格投资者和做市商数量自4月30日起执行。”

3个

信息公开科

责任主体

改造前

改革后

本细则适用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

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停复牌、终止和重新上市等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上市公司并购等其规定。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转让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对特定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权终止等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证券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况分析:

既体现了上市公司的责任,又突出了“人”的责任,强化了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项中的作用。本文还详细介绍了不同业务的业务规则。

影响:

股份转让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强调职责分工,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中介机构的职责。未来,预计对公告的事后审查可能会有更严格的控制。

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改造前

改革后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董事会因故不能对定期报告作出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及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不能对定期报告作出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具体原因及存在的风险。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情况分析:

为避免原信息披露规则对定期报告的披露存在歧义,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延迟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的理由。定期报告。”

影响:

在定期报告会议审议过程中,挂牌公司和保荐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

改造前

改革后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对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在披露前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作出合理估计,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期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对其进行分类,并以清单方式披露执行情况。

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公司应当将超出部分涉及的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根据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挂牌公司对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在披露前一年度报告前,合理估计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对于预期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对其进行分类,以清单方式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若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超出部分涉及的事项。

情况分析:

回避表决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特别强调这一问题。预计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偶发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改革后第三十七条中的“可能”是指对预期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但并不意味着预期关联交易可以选择不披露。

影响:

在关联交易问题上,考虑到不同规模、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标准,股份转让公司给予了更大的灵活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需要更加细化、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

改造前

改革后

内容很多,主要是原信息披露规则第四章

变更主要集中在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节

情况分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本文就不一一列举了。主要变化包括新发IPO或其他发行决议、提供对外贷款、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丧失生产资质和经营权等。本次改革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和披露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披露的事项,对实际意义不大或可操作性不强的部分进行了修订。此外,在股东大会决议被否决时,股份转让公司也有单独的披露要求。披露时间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影响:

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和龙头券商要充分理解和掌握重大事项的定义和披露方式,熟练运用公司章程,按照规定正确执行。

提交特殊情况报告

改造前

改革后

年度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证券公司应当最迟于披露前的交割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一)对财务报告发表否定意见或者不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

年度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证券公司应当最迟于披露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一)对财务报告发表否定意见或者不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

(三)上市公司因年报数据更正或追溯调整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情况分析:

新增分级调整规定,与同时出台的分级管理办法充分衔接。报送时间点也有所调整,由之前的过户日改为年报披露日,时间有所放宽。

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分层与专项情况报告的报送密切相关,这也体现了财务数据和分层报告的重要性。因此,本条的变更不仅增加了新的报送要求,而且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保荐证券公司监事的尽职调查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临时公告披露口径

改造前

改革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新三板公司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半年度报告载有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取得上市同意书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临时报告及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由公司董事会出具。

情况分析:

原对监事会决议的印章要求仅体现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本次修订在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

影响:

有时监事会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所以只要有监事会签署的决议文件,就可以不加盖董事会印章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公告的编制、证券公司预审、起草等过程中应多加注意。

披露违规进展

改造前

改革后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展情况。

情况分析:

在新的细则中,不再强调进度必须每月披露一次。没有明确的时间点要求,有进展就公开,有进展才公开。

影响:

上市公司及保荐券商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整改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整改进展情况,及时沟通。披露时间点模糊后,可能会出现漏报披露进度、提高整改进度的情况。

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

改造前

改革后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和披露。

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并披露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聘任情况及从业经历,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上述人员辞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披露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情况、联系方式及从业经历,发生变化时从同。 . 上述人员因故无人接替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和披露工作,并聘任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尽快。

情况分析:

此次改革使报告内容发生了变化。同时,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长期存在信息披露人员空缺但不进行补选的情况,本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或信息负责人原负责人离任后尽快披露事项。

影响:

本条主要增加了时序性要求,体现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重要性,也与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紧密结合。

审计报告

改造前

改革后

无非标准审计意见准备。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持续经营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等信息 有为未更正重大错报的无保留意见。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上市公司审计执行财政部关于重点事项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创新层上市公司签约注册会计师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情况分析:

改革后,增加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要求会计师在定期报告中就其他事项澄清意见,强化了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同时,明确了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问题和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执行要求。

影响:

上市公司应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公司、券商在定期报告审阅反馈过程中也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关注是否按照新规要求出具了最终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是从上市时开始计算的,上市公司要注意轮换问题,提前做好准备。

创新层级企业披露要求

改造前

改革后

创新层公司没有特殊的披露要求。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创新水平年度报告拟于下一会计年度4月披露,或者年度业绩不能保密的,应当在当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报告。下一个财政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

创新层级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或下半年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计本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年度,应当及时作出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估计值及重大变动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为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且500万元以上、由盈转亏或由亏转盈。

如发现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超过1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差异超过50%的,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致歉,并在更正公告中说明差异原因。

情况分析:

业绩快报的披露适用于两种情况:(1)预约时间为下一财年4月披露;(2) 预期业绩不能保密;业绩预告适用于财务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一旦出现错误,请关注公告的更新。业绩预告的“及时”披露,是指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财务数据可以确认基本确定或发生重大事项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时间的要求是发现错误立即更正,最晚更正时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影响:

该规定为本次修订新增规定,上市公司此前未曾执行,可能存在不熟悉等疑虑。因此,更需要及时与保荐券商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券商完成下一份2017年年报的披露工作。除内容外,股转公司对时机要求也很重视,上市公司应予以重视。

特别提示:

一、章程

本次改革强化了公司章程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人员合理指定公司章程、充分理解公司章程的规定十分重要。

2. 诉讼

在诉讼披露方面,现行的《函件细则》对临时公告中的诉讼事项披露没有明确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进度查询,仍执行原《函件细则》中的要求。

3. 控制和及时性的概念

在最新的信息披露规则补充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对“控制”和“及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披露时间等问题。其规定。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