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16:3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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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总则第一条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总则第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总收入-允许扣除额。一般来说,税率有两种: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法定税率为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数额的企业给予的低税率,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27%的减征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照《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可扣除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为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而发生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应当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支出确实发生;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发生费用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相称性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应当匹配或者分配的当期申报和扣除。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延迟申报。

(3)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必须在性质上与获得应税所得额相关并根深蒂固。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可扣除费用金额必须是确定性的,无论何时支付。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费用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根据税收法规折旧、摊销或包含在投资成本中。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外,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罚款或者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减

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含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纳税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重组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隐含增值或损失已在税收中确认变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料、废料等)、提供劳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含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或服务的运营成本中的直接物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向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多个部门的共同成本,或可由同一投入制造或供应的两个或多个产品或服务的总成本。直接成本

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或服务的运营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因果关系、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量等,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给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纳税人各类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估价。纳税人购买的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库存

成本所含税费是指不能从购买、制造或委托加工库存所产生的销项增值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具、接收各类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单项评估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如果纳税人使用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的实物库存流程,则后进先出方法也可用于确定发放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的,年底报税时,必须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者货物购进价差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法、存货估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否则,应纳税所得额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进口佣金可直接确认调整货物购进成本)、寄售手续费、经营租赁费、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销售部门发生的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买货物和购买包装费、杂项运输费、运输和仓储期间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过程中合理磨损、入库前拣选、分拣费用等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索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装修维修费、护理费、取暖费等。

其中

纳税人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发生的销售费用已经计入营业费用,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的双扣。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持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保缴费、劳动保护费用、商务招待费、工会基金、职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启动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 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用、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用以及与数据处理和会计相关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支付给总公司(指同一公司总部)的与自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管理费。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向其关联公司缴纳管理费。

总部开支,

又称公司费用,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值耗材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净额、金融机构费用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工作或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的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和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费用。地区补贴、

价格补贴、缺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和薪金支付。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不算作工资支出:

(一)员工向纳税人投资分配的股息收入;

(二)按照国家或省政府规定向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缴款;(

三)从提取的员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种福利费用(包括员工艰苦条件津贴、探亲旅费等);

(四) 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的旅费和安置费;

(六)职工退休、退休待遇费用;

(七) 独生子女津贴;

(八)内部纳税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工作或者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应当从职工福利费中领取的;

(二)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候补职工;

(三)住房周转资金所包括的已售住房或租金收入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应税工资扣除办法,应税工资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作效率联动法的纳税人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的提成工资,可以事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评估,按照《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资产清查和核查;

(二) 部分拆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可按固定资产的可收回数额调整,确认为损失;

(四) 将原暂定价值调整为实际价值或发现原估价中的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按照《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以下资产收取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租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企业所得税发票怎么算,但计入住房流动资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者购买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期限为:

(一) 房屋和建筑物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10年;

(三)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家具等五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振动、强度过大或者受酸、碱等强腐蚀的机械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采用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购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应当准确汇总其研发费用,发生时已直接作为研发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家或者其他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人并入计算机硬件;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软件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善支出,如果固定资产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完全折旧,则可以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作为递延费用摊销。修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按

固定资产整修支出计算:

(一)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的;

(二) 将资产修理后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三) 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当期投资费用扣除,但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性资产时,可以从转让财产所得中扣除,并据此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承担的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一) 长期和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扣或溢价的摊销;

(三) 安排借款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 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作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调整数。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支出符合利息水平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设、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购置、建设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未注明借款用途的,借款费用应当

根据经营活动占用的资金比例和资本支出,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借入房地产开发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

如果在房地产竣工前发生,则应计入相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向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数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超出该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借款用于外商投资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向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的,符合纳税人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实质性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回报的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 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寿命的大多数(75%或75%以上);

(三) 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商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经营)收入百分之二的,可以按事实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粮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用,应当严格与赞助支出相区别。纳税人申报扣除广告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告由工商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二) 实际已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某些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非通过媒体转嫁的广告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销售经营收入的5‰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直接相关的商务招待费用,可以按下列比例扣除:

如果年净销售额(营业)收入

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经营)净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经营招待费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者能够证明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坏账损失,应当从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实际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金额的,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终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货物、产品、提供服务等原因,应当向购货客户或者接受服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替支付的杂项运输费用。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四十七条 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其剩余财产确不能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不足以偿付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并遭受重大损失且确无力清偿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等)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实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三年以上未收收的应收账款;

(六)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不得提取因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和关联方往来账户的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户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发票怎么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 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特殊工种劳动人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个人投保给商业保险机构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除基本福利外,不得扣除职工的补充保险。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修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费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营业税、城市

维修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费等产品,以及房地产税、车辆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或者董事会费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应当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证明,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差旅费证明文件应包括:旅客的姓名、地点、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会议

费用证明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内容、目的、收费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发生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满足:

(一)有合法、真实的证据;(

二)支付对象必须是具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独立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企业职工);

(三) 除非另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可以扣除。劳动防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而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防热降温用品等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存货损失和净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扣除。纳税人在出售职工住房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依照经济合同规定缴纳的违约金(含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附上中国注册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的审查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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