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12:20: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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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方法核定的与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方法核定的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未提供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评估,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参照类似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进行评估;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审批;

(三)按照所属企业集团利润总额的合理比例核定的;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式审批。企业对税务机关依照

前款规定办法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考核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评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准应纳税所得率:(

一)能够正确核算(核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计算(验证)总

成本和费用,但无法正确计算(验证)总收入;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推定纳税人的总收入或者总成本、费用。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缴纳所得税数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具有相近业务规模、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评估税负水平;

(二)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成本、费用额定费率核准的;

(三)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估算或计算审批;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式审批。使用

前款所列方法不足以正确评估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如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计量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预估税额中的较高者中评估应纳税额。

第六条 以应纳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或:应税收入

= 成本(费用)支出金额 / (1 - 应纳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率

第七条 纳税人采用应纳税所得率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经营多项业务的,不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其主要业务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率。

主营业务项目应当是纳税人所有业务项目中总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或者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占比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率按照下表规定的范围标准确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考核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各类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物价核查、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经济鉴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企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其中,对不符合稽查征收条件的企业,应当考核征收企业所得税,督促企业改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符合稽查征收条件后,及时转为稽查征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六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额的余额。由公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非应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其中,总收入是企业从各种来源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五)关于

企业所得税考核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第一条 专门从事股权(股)投资业务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2条 转让收入企业取得的股权(股)转让所得等财产,按照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办法取得的,应当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应纳税所得率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按照主项目(业务)计算;主项目(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当年结算时变更后的主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201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

七、代表机构账簿不健全,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等,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计记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支出转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常性支出/(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付=收入金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2. 费用

代表机构包括:支付给境内外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采购费(含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通讯费、其他费用等。

(1) 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代表处设立或搬迁时发生的装修费用等,在发生时作为一次性支出作为收入征税。

(二)利息收入不得抵销支出;发生的社交、娱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资金支出。

(三)公益性、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总公司以货币形式发生的费用

不属于其自身经营活动的,不得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金额;

(4)其他费用包括:总公司从中国购买样品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运往中国的外国样品在中国发生的仓储费用和报关费用;为总部人员访问中国聘请口译员的费用;总公司在中国投标项目装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投标费用等。

(二)应纳税所得额按总收入计算: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和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付=总收入×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第八条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15%。采用核准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能够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以调整为如实申报方式。(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修订)。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账簿不完善、资料不齐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方法计记其应纳税所得额:

(1)以收入总额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以合理方法正确核算收入或者推断出所得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收入×利润率

(2)按成本和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装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但不能正确核算总收入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总成本和费用/(1-税务机关批准的利润率)×税务机关批准的利润率

(三)按支出折算所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总收入和成本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常性支出/(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咨询服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或者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如果

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可以按照高于上述标准的利润率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货物销售合同的

与中国居民企业,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理等劳务服务,提供上述劳务的费用数额未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约定,或者估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企业的评估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非居民企业的劳动收入应当按照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的10%的原则确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

第八条 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和金额;单独核算不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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