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04:04: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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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解答与处理办法(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解答与处理办法(二)

【问题】

某商业银行客户在该行申请信用卡,透支消费2万元。然而客户没有还清透支款就突然身故,致使透支款无法追回。那么,银行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这笔透支的损失呢?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银行卡持卡人及担保人未能清偿透支款项由于以下原因。收回后不能收回的透支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贷款损失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法人资格终止,或者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恢复经营;借款人和担保人。可收回的债务。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清偿财产或者继承财产借款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追回保证人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恢复的。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巨大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借款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或者经保险赔付并清偿借款人财产并追回债务后,确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担保人、借款人未能收回债务。

(四)借款人触犯刑法,被依法给予处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人,追偿后不能收回债权的。

(5)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执行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止或终止(中止),债权仍不能收回。

(六)因借款人、担保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债权人会议批准,与借款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后不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七)因上述(一)至(六)项,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且抵债金额小于借款本息,债权收回后不能收回。

上述商业银行未能追回客户透支的消费款,属于第二类贷款损失,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抵扣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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