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16:1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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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作出优惠安排的通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作出优惠安排的通知

2018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明确确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全岛。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分步、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其中特别提出“保障特殊税收制度安排” 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据此,2020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号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税[2020]32号)两份规范性文件对海南自贸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出优惠安排,以下对这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简要分析。(财税[2020]3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海南自贸试验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出优惠安排。下面将对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简要分析。(财税[2020]3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海南自贸试验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出优惠安排。下面将对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政策概述及解读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1号文”)

1.鼓励类产业在本地注册、实体经营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一)主体条件。新政策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a)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b) 实质性操作;c) 鼓励类产业企业。3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目录定义。31号文第二款明确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涉及的行业较多,对鼓励类产业的列举也更加详细。《海南自由贸易港新鼓励类产业目录》没有找到详细的文本,但根据海南自贸区的总体定位和包括旅游业在内的重点产业范围,

(三)总部及下属机构。31号文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仅对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收入适用15%的税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海南,仅适用15%的税率。

(四)征收管理制度。在税收征管方面,海南自贸区所得税征管仍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办法》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其所得税征管还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号《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处理"

2.特定鼓励类行业企业新增直接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主体条件。新政策明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海南,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a)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b) 属于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类产业的企业;c) 免税范围仅限于新增的境外国家。直接投资收入。3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二)限制性规定。31 号文第二款进一步限制了“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收益”的范围,要求其满足以下条件: a) 新设立的境外机构的营业利润,或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收入份额20%以上的股份;b) 被投资地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c)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A、关于持股20%的境外子公司的收入范围。上述a)项明确了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境内公司必须持有境外子公司不少于20%的股份,二是仅限于股息收入。,不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B. 被投资地点的反避税要求。如前文b)项所述,“被投资国家(地区)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据相关研究显示,近40年来,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普遍呈下降趋势。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中,税率最低的国家或地区是一些欧洲国家,如安道尔、保加利亚、科索沃等,仅为10%。法定税率低于5%的国家实际上是不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而且大多是小岛国,如开曼群岛,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着称。可见“5%”的价值

C、关于地方鼓励类产业目录。前款第(三)项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根据3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香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施行期内发生修订的,自修订版施行之日起执行新版目录。

3.地方企业对新购资产实行优惠折旧摊销政策

(一)差异化政策。新政策区分了新购置(含自建、自主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折旧摊销方法可以加速。

3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主开发)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元(含),允许计入当期一次性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和摊销;新购(包括自建和自建)开发)单项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和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可以被扣除。根据计算方法的不同,折旧和摊销费用所需的年限也不同。折旧一般需要2年以上才能逐步计入成本。根据3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一次性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当期税负,鼓励企业及时更新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

(2)固定资产范围有限。新政策不适用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31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新政策有效期为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

31号文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捷径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

1.免除部分高端紧缺人才实际税负超过15%

(一)主体条件。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限于: a)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b)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至于什么是“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兼职”工作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岗位”范畴等问题,可能需要说明在进一步政策的基础上。

(二)税收优惠方式。对符合政策主要条件的自然人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超过15%的部分免征。3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税负超过个人所得税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地方综合收入、营业收入、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由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算时享受

(一)享受优惠税率的所得范围。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入仅限于: a)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b) 属于以下三类所得: i)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Ⅲ)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A、综合收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9类所得(税目)。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收益(4个税目)和营业收入以外的四类收入不适用上述新政策。征收条例。四类所得中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20%的比例税率。

B. 营业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包括: 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二.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ⅳ.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C.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具体可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类型,需要海南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32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实行管理,由海南省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目前,海南省出台了大量人才引进政策,如《百万人才走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年)》等。 ”以及海南各市县的政策。急需人员识别方法。由于政策数量多,各省认定方式、保障和补贴政策存在差异,需要在税收上明确划分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管理。所谓“名单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方法,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才名单列出来,

(二)何时享受优惠政策。32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上述三项实际所得税负不超过15%的优惠政策的具体计算方法尚待明确

具体优惠数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可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中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至45%”。关于“实际税负15%”的理解,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或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额后“取低”的原则,然后比较“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或者按照“

4、新政策有效期为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

32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2、与部分自贸区(大湾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具体优惠内容

优惠基础

海南

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工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新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收益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海

新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生产和研发合格企业

按相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支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上海复陵19号)

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

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和补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资贸临管经[2019]12号)

符合条件的新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生产和研发企业

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

广东、福建

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品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总部和分支机构按是否在优惠区内认定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上表主要摘录了海南、上海、广东、福建自贸区(香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各贸易区(香港)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类型不同。例如,旅游企业在广东、福建自贸区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在上海就没有这样的优惠。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其他自贸区所没有的。

(二)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具体优惠内容

优惠基础

海南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入驻海南自贸港

对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营业收入和人才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上海

在临港新区工作的紧缺海外高端人才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关于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资贸临管经[2019]12号)、《中国(上海)临港新片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内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上海市紫贸管委会〔2019〕41号)

资助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根据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给予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上表主要摘录了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区和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含深圳市)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但上海和广东的优惠政策是针对来华工作的海外人才。通过补贴,他们可以消除国内外税率差异可能造成的人才流失。境外人才可获得个人所得税优惠,优惠幅度较大。

三、政策意义及影响

31号文、32号文是对《总体方案》的细化和落实。从以上对海南自贸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海南自贸区在相关所得税优惠力度较大,范围优惠待遇范围较其他自贸区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全国乃至全球优秀人才投身海南自贸区建设发展,增加海南自贸区对企业投资运营的吸引力,并帮助吸引各类企业,特别是鼓励类行业的企业,实质上在海南自贸区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利用海南自贸区作为避税工具,可以进一步以海南自贸区为起点进行境外投资。该区已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区。

作者王化宇为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润林为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华宇律师团队为境内外资本市场、跨境并购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激励、人力资源组织改革等提供法律及税务合规服务,尤其擅长投融资、税制架构构建和税收合规性。在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争议解决、私人财富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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