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08:34: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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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市场市场规模统计及主要划分层次分析(组图)

台湾证券市场市场规模统计及主要划分层次分析(组图)

一般来说,今天的台湾证券市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公司制下的台湾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采用典型的竞价制度和电子交易,不允许场外交易;第二层次是财团法人制度下的证券场外交易中心市场,辅以竞价制度为主要做市商制度;第三级是场外交易市场,由场外交易中心管理,交易采用经纪或自营议价方式;最后一个级别是光盘商家市场,这是一个通过市场商人进行的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根据市集规模统计,台湾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集中市场,以公司数量、市值、交易金额计位居市场各层次第一,累计超过场外、场外市场累计数量;场外交易也逐渐成为一种规模,尤其是近年场外公司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努力向台湾“纳斯达克”市场方向发展;兴州市场定位为上市预备市场,因此创业者数量和企业规模有限,同时承担着“巩固”市场市场的隐性政策目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基础市场是非公开股权交易市场,因为台湾上市和场外公司不多,而大量股份公司有交易需求,所以市场基数相当大,已经超过了店面市场的规模。

表1:台湾多层次市场规模统计(2005年底)类别: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

交易中心(OTC)兴氏场外市场(上市,场外准备市场)光盘市场(非公开市场)。

公司数量 691 503 257 超过20,000*

总市值(新台币1亿元) 156,338.58 13,124.63 3900.4 大于店面市场

成交金额(新台币1亿元) 188,189.01 31,664.53 7400.87 大于店面市场

表2: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图

一、台湾地区股票发行的条件及审查要点

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合法发行股票是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场外交易的先决条件。市场

与场外市场,股份发行审核权由台湾“证券及期货局”统一行使。

一般而言,台湾股票发行制度以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除依法募集资金、设立、减资、现金增资、合并、收购或分立新股,需经证券及期货事务局批准外,其他股份的发行多采用登记制,即在编制公开招股说明书后达到一定营业期(首次公开发行为12天)后自动生效, 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承销商建议、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文件。如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将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补充更正请求自证券及期货事务局收到补充文件之日起12日后生效;其次,如果退回,3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

台湾原将公开发行股票分为强制公开发行和自愿公开发行,

要求实收资本超过一定金额(原新台币2亿元,后增至新台币5亿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开发行程序,但后来公司法修改删除强制公开发行的规定,只规定公司可按照董事会决议与证券及期货事务局办理公开发行程序。董事。因此,公司是否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完全在其公司自治范围内。对于申请发行的企业,台湾法律也不要求资金、规模和经营业绩。

2. 台湾股票上市条件

台湾证券交易所

是台湾唯一集中的股票交易市场,台湾多家国际大企业台积电、台湾联合电力、中信金控、明基、台湾Muc等都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而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为顺利履行上市审核职能,保持上市证券品质,台湾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有价证券上市审核指引》,规定了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公开经营者外,应首先申请其股票登记为星启交易所场外交易,并完成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程序,台湾证券交易所将接受其上市申请。

一般来说,企业上市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设立期限:申请上市时,已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注册三年以上。然而,这并不适用于从公共事业或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人。

2、资本金:申请上市时实收资本达新台币6亿元以上。

3.盈利能力: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按照《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号》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符合下列准则之一,且最近会计年度决算中无累计亏损: (1)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占年度决算财务报告中所列权益资本的比例; 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比例达到6%以上;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超过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优于上一会计年度。(2)近5个会计年度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列示的权益资本占年度决算的比例达到3%以上。

4、股权分散:登记股东人数超过1000人,其中人数为1000人持有1,000至50,000股股份的

股东不少于500股,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以上或超过1000万股。

3. 股票在台湾上市的条件台湾

场外交易是台湾证券交易所旗下的二级股票交易市场,进入场外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是期货局批准的公开发售股票。股票上市的相关条件在《证券交易商在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商营业场所审查指引》(以下简称《场外上市规范》)中集中规定。

1、实收资本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时,以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后证明文件记载的资本额为准。但是,未公开发行的私人证券股份不包括在先前开立的资本金额的计算中。

2、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并注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最近一年,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第7号公告的规定编制的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税前净利润与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股本之比达到4%以上, 并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决算中没有累计亏损;或在过去两年中超过3%;或近两年平均超过3%,最近一年的盈利能力好于上一年。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能力未考虑净收益(亏损)对少数股东的影响。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前净利润不得少于新台币400万元。

3.持有1,000至50,

000股之间的登记股东人数不少于300股,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超过500万股。

4、董事、监事、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的比例将其持股总额委托指定机关集中保管,并承诺自场外交易之日起两年内不出售股份。 取得的集中托管证券凭证不予转让、质押,两年期满后,集中保管的股票按照中心规定的比例分批返还。

5、两家以上证券公司的书面推荐。但是,其中一家证券公司应指定为推荐证券交易商的保荐人,其余证券公司应共同保荐推荐证券交易商。

6、场外交易中心所在地有专门的股票代理机构或股票事务单位办理股票事务。

7、应在星汇股票市场交易超过半年。

四、股票登记条件台湾场外市场有两个

位置:一是场外上市企业的预备市场,因为法律规定,场外上市企业必须在场外市场交易满6个月才能申请上市;二是非上市股票公开发行统一交易市场,意在纳入非上市股票公开发行的地下交易市场台湾人a股开户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定位,兴贤股份的登记条件才极为宽松:

1. 必须是公开发行的公司。

2、经两家及以上券商书面推荐后,核对并发送公司最近一个月的《金融业务重大事件清单》。

3、场外交易中心所在地有专业的股票代理机构或股票事务单位办理股票事务。

4.发行

的股票和债券应当不进行实物发行。

五、公开发行公司首次申请以场外交易员身份登记股份的,应当建议其推荐的证券交易商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从上市条件来看,整体情况台湾

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基本可以勾勒出来,台交所集中市场上市条件严格,其申请企业在资金、成立期限、财务要求、股权分散或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比其他层次的市场更严格,台湾证券交易所市场有层次的分割, 除一般大型企业外,也为科技型企业和公共事业提供相对宽松的上市条件;为协助台湾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及重要事业单位尽快进入资本市场,2000年在场外交易中心新设二类股票,场外交易条件比场外交易更宽松;场外市场为上市前市场,场外交易的审核主要委托推荐券商进行,场外条件以程序条件为主,不存在实质性条件。

附录3:台湾各层次市场上市情况比较

项目列表 上市 场外交易 第二类 柜台交易咨询期 公开发行股票后,推荐券商咨询至少12个月,注册交易

6个月 公开发行后,推荐券商咨询至少12个月,注册交易6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后,推荐券商咨询至少12个月,注册交易6个月无

设立期限 在申请上市时,已根据《公司法》设立并注册

三年以上(事业单位或科技企业除外) 根据《公司法》设立并注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成立一个会计年度,主管机关出具意见称其为科技企业,产品开发成功,适销对路。没有

资本金额

申请上市时实收资本超过新台币6亿元(科技型企业超过新台币3亿元) 实收资本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不包括私募资本) 实收资本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或净值超过新台币20亿元 无

盈利能力 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中无累计亏损:(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与年度决算财务报告显示的权益比率达到6%以上;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超过6%;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盈利能力优于上一财年。(2)近5个会计年度营业利润和税前净利润列示的权益资本占年度决算的比例达到3%以上。(3) 最近一次财务报告及其最近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净值不得低于财务报告所载股本的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显示的税前净利润与股本之比在4%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决算中没有累计亏损。(2)近两年内达到3%以上的。(3)近两年平均在3%以上,最近一年的盈利能力好于上一年。对企业过往利润没有要求,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计亏损股权分散 登记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1000股至5万股的股东人数

不少于500股,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以上或1000万股以上(科技型企业登记股东人数超过1000人, 持有1,000至50,000股的股东人数为

不少于500)持股1000股至5万股的登记股东人数不少于300股,其持有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500万股以上,持股1000股以上,股东300人以上无

企业管治 非上市情形:财务或业务未独立分离;已查明尚未改进的重大非常规交易;未有效执行书面会计制度、内控制制度、内审制度,或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等,情节严重的;申请公司近五年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实务负责人近三年内违反诚信原则;董事、监事、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在申请上市的会计年度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大量股权转让;申请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少于五人或独立董事少于两名;监事少于三名或独立监事少于一名;或不能独立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内阁不能列入名单的情况:财务或业务不能独立于其他部门分开;有一些重大和不寻常的交易在申请时没有得到改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书面会计制度未建立并有效执行,情节重大的;公司或者申请时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实质性负责人在过去三年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不能独立履行职责 不允许在柜台交易的情况:有重大和不正常的交易在申请时尚未改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书面会计制度未建立并有效执行,情节重大的;公司或者申请时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实质性负责人在过去三年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

五.一些启示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既可以是市场结构体系的总分层,也可以是一定层次市场的细分层。例如,台湾资本市场的一般结构有四层:集中市场、柜台市场、场外市场和托盘市场,但其集中市场细分为一般企业和科技企业,并制定了不同的上市条件。

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内市场,从宏观上看,只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集中交易市场,对于场外交易等场外交易市场,虽然有代理股份转让报价系统(包括退市、中关村企业报价系统和正在建设中的公众公司报价系统), 它既不是大规模的系统,也不是明显的系统。目前,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功能定位基本一致,上市标准一致,深交所定位的中小企业板乃至创业板市场受制于制度和政策因素,名存实亡;场外市场交易清淡,市场影响力有限,内部层面和板块划分相当混乱。

我国新颁布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2005年底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放宽了对多层次市场发展的法律约束。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迎来了难得机遇。台湾的企业发展情况与大陆相似,其快速成长的企业也以中小企业为主,也迫切需要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

首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两个集中交易市场的定位。虽然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为多层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但仍未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分工或竞争,还是分工互补,还是以竞争为辅台湾人a股开户规定,还是以竞争为辅?企业上市过程中,是市场化还是政策驱动,是行政强制,还是双向选择?从台湾的经验来看,这样一个具体问题不可能在基本法层面解决,应该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加以明确,只有明确集中交易市场的职能和分工,才能从根本上厘清中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基本结构。其次,要

明确中国的市场体系是宏观结构分层、微观结构分层,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所谓宏观结构分层就是“一刀切”,市场的各个层次都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接受大型国有企业蓝筹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接受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所谓微观分层,是指宏观层面没有强制性安排,让每个交易场所自己制定内部层面和各层级上市标准,可能形成各交易场所相互竞争的混乱局面;所谓混制,即不仅宏观有大体定位,微观也有适当的分工层次,即实现分工与竞争的适度结合,台湾的制度是混合多层次制度,从满足不同企业上市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保持适度竞争的同时,保持交易秩序的总体稳定, 混合制度应该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第三,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要协调整合,实现内部有序的分级划分。中国的券商柜台交易市场,首先有STAQ、NET不同的系统,然后是退市板块,现在又有了新的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即将建成一个公开发行的非上市交易平台,这些平台,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交易结算系统,其建设处于无序状态。目前,应适当整合,利用一两个交易平台实现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否则会使企业陷入混乱状态,降低场外交易市场的吸引力。

最后,不属于《证券法》框架的产权交易市场,应以“松”而不是“堵”为导向。台灣對交易者的非法市場並沒有採取簡單的禁止方法,一方面加強投資者市場對投資者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建立對買家的對交易市場和場外二等股票市場,吸引企業來此交易,為他們提供方便快捷的OTC和交易服務。目前,内地不少产权交易市场也处于法制监管之外,不少活跃的“前半”市场也对主板造成了冲击,但“乱死一抓”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行政管控治理模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整顿作用。市场上的产权交易市场之所以有这么多种,是因为大量的中小企业甚至大型企业都有迫切的融资和交易需求,而这种需求无法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加以抑制,只能从提供供给的角度有效满足他们的交易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资本市场层面增加硬件,提高交易效率,放宽上市门槛的软件,只要增强合法交易场所的吸引力,非法交易场所自然会逐渐萎缩消亡,违法交易场所治理要通过市场竞争而不是行政禁止的方式妥善解决。(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蔡毅·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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