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15:3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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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9 月 16 日

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征收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多方反映,增值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操作性问题。为统一征收管理标准,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进项税额抵免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旅客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事项。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扣除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国内客运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只有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者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项目,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职工为本单位经营活动提供的客运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二是紧跟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在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的形式雇佣劳动力时,

(二)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有关要求。即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的,购买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电子普通发票,应与实际扣税的纳税人一致。

(三)客运服务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准予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当前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凭抵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关于超级信用

(一)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占销售额50%以上的,可按规定适用附加扣除政策。《公告》明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涉及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验补销售额和计税调整销售额。同时,明确经审计的补充销售和计税调整后的销售额将计入经审计的补充或评估和调整后的当期销售额,以确定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扣除政策。

(二)纳税人无销售收入如何适用加计抵免政策

纳税人根据一定时期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适用加计抵免政策。《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在上述区间内的纳税人销售额为零,如何适用加计抵免政策。具体为:(一)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为零的,以首次发生销售额当月起前三个月的销售额为准,确定适用纳税人。增加扣除政策;(二)2019年4月1日后成立,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三个月销售额为零的纳税人,

(三)如何将超级抵免政策适用于合并纳税的总分公司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实行增值税合并缴纳。《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实施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超额授信政策,以总行和分支机构合并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标准,加计扣除政策可适用于总公司及其合并纳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否则,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不能申请。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

为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条件. 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

4.经营期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额10(30)元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设立或注销在季中 如果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季度,只要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 《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税收》(财税[2019]13号)根据第一条规定,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例如,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货物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才能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由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整了运输资质要求,《公告》也相应调整了代开发票的条件: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以普通货运4.5吨及以下车辆)(不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六、运输工具空间承包、空间交换业务适用税目

在空间承包业务中,对于承包方而言,其作为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的空间,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运输服务”计征增值税。对于发包方而言,运输服务实际上是以承包运输工具空间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因此,发包方应将其向运输工具空间承包方收取的价款及附加费全部作为销售额,按照“

在换舱业务中,换舱双方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代收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再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通过交换运输工具的舱位。因此,双方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应将换出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运输服务”。

七、关于工程劳务分包款差额的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工程劳务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总包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既包括货物价款,又包括工程劳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按照规定准予在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向承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商。

八、关于取消建筑劳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适用或选择适用按照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征税。然后实行备案制度。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但应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备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由2017年第43号公告修订)

9. 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应用

通过土地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工日期可以早于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旧项目简单计税、公平征税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确,以土地复垦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项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注明 如果开垦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属于老旧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按5%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十、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一)多种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对限购价款的确定方式有明确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况形成的股份,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同时实施股权分置形成限制性股票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因同步实施股改和重大资产重组而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红利,股份转让以上市公司股票于当日开盘价为准以上市首日为进价,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 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份自复牌首日起期间发生的股份过户转让情况至解禁之日,视为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可能多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其申请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例如:上市公司A于2017年8月7日公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日停牌。股票于2018年4月18日复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接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上市公司A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决定。鉴于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因此,本次转让上市公司A的限制性股票纳税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本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A上市公司股票7月23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11.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行统一抵扣原则,即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劳务所承担或者缴纳的增值税,凭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各行业、各纳税人均应按照上述一般规定适用扣除政策,保险公司赔付也不例外。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的形式多种多样,进项税额抵免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用。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在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权利义务不同,适用的扣除政策也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业内所说的“实物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是保险公司将被保险车辆修复至原状。车辆发生危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凭维修店开具的维修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二是业内所说的“现金补偿”。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脱险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赔偿,投保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险公司联系被保险人的修理厂对遇险车辆进行维修,将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给修理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接受修理服务的是被保险人而非保险公司,因此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视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扣除。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参照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买菜后不直接食用而是带走的快速消费模式越来越普遍。但是,这种消费方式的转变并不影响纳税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行为的性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与“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当按原价缴纳。 -作为“餐饮服务”加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规范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自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税务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方有权开具原适用税率17%、16%、11%、10%的发票;同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机关后,可开具24小时内规定时限内的适用税率发票正本。

为明确税务公司职责,确保操作简单易行,《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原适用税率开具临时发票,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纳税人收到的交易合同、红字发票、缴款凭证等有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未备案开具发票的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不再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企业所得税季度抵顶怎么算,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新的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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