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12:59: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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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特点是“四统一一过渡”,即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统一税前扣除方式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行业优惠、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体制。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提前做好所得税筹划。一、纳税人身份变更。新所得税法统一按法人纳税。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的纳税人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为法人。根据新所得税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以合并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集中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必须单独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相互抵消,减轻所得税负担。企业在考虑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当地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这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性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这样他们就可以相互抵消,减轻他们的所得税负担。企业在考虑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当地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这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性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这样他们就可以相互抵消,减轻他们的所得税负担。企业在考虑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当地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这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性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这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性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这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性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

此外,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合并纳税时应注意。2、税率变化 内资企业原所得税税率为33%(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为15%;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 3万元以下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征收20%。针对税率变化,有条件的企业要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此外,小型微利企业要注意新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税率临界点的适用。3、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方法的变更。根据原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有关的费用和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所得(如财政拨款等)、免税所得(国债利息等),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等)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变化,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相应调整。企业应关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化、相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化、收入认定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等,准确把握、正确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从而以规避税务风险。4、税前扣除规定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 1、取消应税工资规定。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扣除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即工资扣除强调实际的、与收入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工资应税规定的取消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业在扣除税前工资时,一定要注意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工资性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正常工资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不合理支出”,并进行纳税调整。2.放宽公益性捐赠扣除。新所得税法允许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事业和救济救济的捐赠,允许扣除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用于公益事业和救助的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扣除比例的变化,企业还应注意慈善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

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有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相差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捐赠是否可以扣除时,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依据,准确把握扣除金额。数量。3、广告费用扣除的变化。原税法规定,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国税发[2000]84号) ):新税法没有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及其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4、资产扣除的变化。原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新税法实施的那一年,企业可对因技术进步等原因耗损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费用。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保留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对从事农、林、牧业的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并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费用。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保留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对从事农、林、牧业的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并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费用。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保留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对从事农、林、牧业的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

此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企业应熟悉优惠政策,确定投资方向;此外,在日常核算中,应注意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情况,分别汇总核算,并将相关证明文件存档保存材料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取消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取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原有优惠项目的范围或对象。(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原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情况,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 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其出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原所得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其出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原所得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其出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原所得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该条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可按70%的比例抵扣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并参照原地方性法规(如注册资本的规定、投资的具体认定等)及时做出调整。对象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争取享受税收优惠。4.替代优惠政策。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但采用新的计算方式代替原有的计算方式,包括:(一)残疾人就业由减免企业所得税改为加计扣除安置人员工资。新所得税法对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即优惠政策与人数挂钩。根据原所得税法,“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达到50%,增值税将立即退还。(二)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减免税改为扣除所得。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所得税法对这部分收入给予税收减免。(三)将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改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所得税法对这部分收入给予税收减免。(三)将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改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所得税法对这部分收入给予税收减免。(三)将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改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原税法规定,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在当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技改项目购置设备的年度与上年比较。信用证(财税字[1999]290号)。新所得税法对特种设备购置投资抵免规定更加简洁,对购买对象没有限制。6. 增加对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 企业首先要明确对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判断及其税收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所有境内企业和在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境外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是指境内所得和与境外机构有关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后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同收入来源的税收规定。七、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新增反避税条款包括: 1、认定企业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熟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同收入来源的税收规定。七、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新增反避税条款包括: 1、认定企业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熟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同收入来源的税收规定。七、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新增反避税条款包括: 1、认定企业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税收收入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筹划的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2. 与关联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规定。对于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特别是对于两端在外的来料加工企业,提前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可以降低税务机关重新定价带来的纳税风险,甚至可以享受高成本加预约定价的优惠。原料。此外,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实、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也要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八。过渡政策规定 新所得税法还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间优惠政策的衔接,包括: 1.优惠税率的过渡。

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优惠税率的,有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即在新所得税法实施之日(2007年3月16日)前获准设立并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可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公司如欲设立新公司从事新业务,可考虑暂时不设立新公司,以旧公司从事新业务,或接受名义上存在的低税公司只是买个壳,通过工商变更,变成子公司。以在5年过渡期内享受优惠税率。新所得税法继续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因此,低税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年的利润余额来弥补低税年的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2.税收减免过渡期。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经常性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直至本法届满。》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要加快新设立企业的生产进度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加快实现利润,充分享受税收奖励。因“二免三减半”是从生产年份开始计算,过渡期结束时已经盈利但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新法律生效的 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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