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5 05:1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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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何编制?的会计分录问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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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问:如何编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答: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企业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调整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按“收入税费”项目。

(1) 无递延所得税

①计算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付钱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③结转当年利润

借:当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2)存在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用于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金额。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各种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各项营业外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损失和投资损失。此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企业所得税成本怎么算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相关税收法规还规定了一些需要根据税法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除利息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准予扣除。

(二)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合理工资薪金要如实扣除,这意味着内资企业实行多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将被取消,内资企业的负担——中资企业将有效减少。但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配套《实施条例》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合理”。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和2.5%),但调整了“应税工资总额”对“工资总额”,相应增加扣除数额。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实施细则规定,除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国务院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准予扣除;部分准予扣除的,可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⑷捐款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任何超过 12% 的都不能扣除。

(五)扣除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招待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人提供明确记录或文件的下列限额内予以扣除: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中,仅允许60%列示为费用,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费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统一的比例剔除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限。这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使用加餐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减少。膨胀的情况。最高扣除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使用加餐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减少。膨胀的情况。最高扣除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使用加餐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减少。膨胀的情况。

⑩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省税务部门核定的退保比例和基数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⑺ 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伤残保障基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财产和交通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非赔付优惠,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⑼扣除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除租赁费中的利息费用外,不得直接税前扣除。手续费可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⑽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和商品跌价准备。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标准暂按金融制度执行。纳税人计提的商品减值准备,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⑾扣除固定资产转让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是指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清洗费等费用。允许纳税人在计税时扣除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

⑿扣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盘存损失、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盘存和盘点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这里所说的净亏损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转产收益。纳税人的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纳税人提供存货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⒀扣除一般代理管理费。纳税人向总公司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总公司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管理费征收范围、限额、分配依据和方式的证明文件,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 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项财政补贴收入、流转税减免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余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征税的企业收入。税。

⒃ 追回损失扣除。纳税人每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可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⑴资本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折旧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为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转为重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违法经营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的。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 逾期罚款、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滞纳金、税务机关罚款、司法机关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 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有赔偿。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 慈善捐赠、救济捐赠,以及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非公益性、救济捐赠。纳税人的非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不得扣除。

⑻ 各种赞助费用。

⑼ 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种类

国家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重点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在较长时期内,国家不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而是实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为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税改利改”的第一步,各地开展“税改利改”试点。地方。1983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收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实行递增、按比例缴纳、征收调整税、定额上缴。1984年实施第二步“利得税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按所得税的55%征收统一调整税。假设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完全固定的税收关系。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有企业调整征税办法》,对征税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利得税改革”的第二步。

国有企业所得税设定的主要原则是:

(一)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

(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

(三)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全民所有制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餐饮服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镇公用事业等行业。经营单位。纳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55%的比例税率;二是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征收方式为按年计算,按日或十日、按月或按季预缴,年末汇算清算。税法规定,对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例减税、一次性或定期免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法规定,对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例减税、一次性或定期免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法规定,对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例减税、一次性或定期免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含义主要是:

(一)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纳税,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法可依,并能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二)企业本身有法律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

(三)更好发挥税收的经济作用,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

(四)有利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实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集体企业所得税是从原来的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会议颁布《工商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和所得税纳入其中。规定除国有企业外,所有工商企业均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所占比例很小。为贯彻国家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所得税实施21条;全级累进税率,最低年收入300元以下,税率为5%,最高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实行统一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免税款。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商品税、印花税合并为统一的工商税,并保留原工业所得税和商业税。所得税成为单独的税种,称为“企业所得税”。由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组织起来,集体企业成为纳税主体。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税负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条例》,规定“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重于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按照“总体平衡”原则调整所得税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业合作社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店铺,对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至40%;合作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户实行14级全面累进税率,对年收入1800元以上的,加征1%至40%的税率。

1984年,国有企业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暂行条例》 《所得税法》于1985年4月11日由国务院公布,自85年起施行。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的集体企业。行业。同时,该税的纳税人应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集体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国家允许列在收入前的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不分行业、企业规模,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最低税率为10%;最高级别为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部分。55%。这套税率与国有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为照顾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为“按年计算、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缴”。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通过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调整收入水平,有利于国家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平衡集体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这将使各类企业在大致相同的税负条件下展开竞争,有利于引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进行生产经营,正确经营方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征收所得税的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有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所得对内资企业统一征收税收。

私营企业所得税

民营企业所得税是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拥有私有资产和一定数量从业人员的民营企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为实施引导和监督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颁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

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餐饮等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为私有且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示的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民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私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 35%。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付,年底结算。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中取得的用于个人消费的收入,按4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形势,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维护国家权益、减轻税收负担、宽大优惠、简化程序的原则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征税对象为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工业、矿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收入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工业、矿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收入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工业、矿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收入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收入。

此外,税法还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将其分享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时征税。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其总机构设在中国,因此在税收方面属于中国法人居民。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中国境内合并计算缴纳。但是,企业及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按照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有利于吸引外资,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0%的比例税率,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应税收入。外国合营者将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国合营者将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国合营者将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两种征收此税的方法:

(一)纳税人应当按时申报缴纳。即按年计算,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缴费,多退补缺;

(二)代扣代缴,即外国合营者汇出合资企业分享的利润时,承汇单位按汇出金额代扣代缴税款。

税收减免条款主要包括:

(一)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成本怎么算的,合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盈利当年起,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延长减免税期限,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林业等低利润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获利前五年减免所得税外,可继续未来十年降低企业所得税15%至30%。

⑶ 外国合营者分享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而不汇出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伙人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又一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税法,本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三个方面:

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⑵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在中国合作生产经营;

(三)在中国未设立机构但有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包括工、矿、运、农、林、牧、渔、养殖、商业、服务等行业的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⑵从中国取得投资收益。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分享的股息或利润;存款利息、贷款利息、预付款、延期付款等。 使用各类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取得的收入。以上两方面按照从源头征税的原则确定.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未设立机构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所得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外资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收入的大小,分为5个等级。最低级为年收入25万元以下,税率为20%,最高级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此外,还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不得超过50%。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预缴,企业采用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办法。为促进吸收外资和技术引进,除投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回收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

⑴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低利润经营的外国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可从经营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它开始盈利;未来10年,继续降低所得税15%至30%。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外国银行向中国国家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1983年至1995年期间,外商与中国公司、企业签订的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税率按所得税征收。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四)外商在农业、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环境污染防治和开发工业等领域提供专有技术,收取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重要的技术领域。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开征和实施,将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流和技术交流的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起到积极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原产于中国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是总结改革开放十多年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研究审议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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