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10:50: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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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自然人借款利息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者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企业所得税扣除的事项按《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计算的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8]121号)。

2.企业向本条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支出,且借款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下列条件计算的金额的部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目的;

(二)企业与个人已签订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王军评论道: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目的;

(二)企业与个人已签订借款合同。

一、总局立法日趋人性化。 允许实体合法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税前扣除,是一种进步。 此前,我国大连等地区曾明确规定类似利息不得税前支付。 看来这些地区需要修改相关文件。

2.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并非都可以税前扣除。 除满足777号文第二条规定外,还须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关于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并符合对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财务限制。同一时期的企业。 遗憾的是,777号文件并未具体说明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水平、是否以基本开户行为为依据、是否认定浮动利率。 因此,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

3、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观念仍较浓,在实际工作中,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取得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 个人收取利息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税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为个人“代缴税款”,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同意税前扣除。

几类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1.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代收和分配

(一)企业为建设、开发产品而借入资金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归集和分配。 其中,属于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贷款的企业之间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只要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企业使用借款分摊的合理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金融相关企业利息支出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情况扣除。

(二)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按实际情况扣除。

(三)公司核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支付的利息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融资售后租回利息支出

(1) 按照现行的金融租赁公司分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按利息费用规定扣除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

(二)企业向商务部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款的,应当按照购建相关资产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计入资本支出。 入资产成本。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关联方(含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

(一)超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未超过下列比例和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出部分准予扣除本期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5:1。 其他公司是2: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7、向无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目的。

(二)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贷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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