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3 14:49: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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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有关事项通知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通知

证监发〔2022〕80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决策,增强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支持央企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机制

(一)完善债券市场科技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等央企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鼓励中央企业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增强融资工具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容性。

(二)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将科创公司债纳入货架发行机制,对优质央企发行科创债实行优化审核安排,简化文件签字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融资效率。对在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制原创技术源、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中央企业,可放宽财务报告期限。对于需要保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予披露。

(3)债券回购机制的便利化。研究适当提高部分优质央企科创公司债券一般质押式回购贴现系数;研究建立中央企业科创公司债券单独的三方回购质押债券篮子,对发行人信用资质和贴现系数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业务投入。优化监管考核,鼓励证券公司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增加专项排名和奖励,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投资力度,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五)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央企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专项研究,梳理痛点、难点、堵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调整优化。加快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发展“网上路演”、“债市互动”等功能,加强央企发行人、主管部门、投资机构之间的沟通。

二、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

(六)鼓励中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央企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支持力度,引导央企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助推数字化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最后一公里”。

(七)充分发挥央企“链长”作用。支持中央企业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集资,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技术优势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并通过股权投资和供应链金融具有发展潜力。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八)加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规范化管理。引导中央企业加强内部资金监管,确保科技创新项目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优化科技创新融资决策程序,适当下放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决策事项,探索取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登记限额,给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企业在项目投融资决策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中央企业要加强融资规划,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强化资产负债约束。

(九)拓宽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中央企业建设集聚创新要素能力突出的科技孵化园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园区运营,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支持园区科技企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向高端转移。

(十)鼓励央企子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子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在特定子行业的科技创新实践者,可探索利用中央企业集团提供的资产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或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自主筹划科技创新投资资金安排。直接推进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央企子公司上市融资中债信息服务公司,继续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重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鼓励循环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扩大资金来源增加资金,提高对科技创新的融资支持。

三、增强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合力

(十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国企科创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在做好服务供给质量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合规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将发挥市场组织功能,不断优化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融资的推进安排和服务效率。证券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积极引导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业务投入。

(十三)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融资以资本管理为主的要求,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市场组织和项目推进。优化中央企业创新发展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政策与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中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

(十四)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两部门在央企需求调研、业务培训、项目推荐筛选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分解重点工作,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中债信息服务公司,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科技创新企业债券融资积累了有效经验,创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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