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9 03:4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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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第178号

裁判要点

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证人下落不明;

2、公告内容必须具有主张权利的意图;

3、公告媒体为国家级或担保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

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

至于陈军2013年10月28日在《淮海商报》上发布的要求陈兆海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在担保责任期间是否构成对其的债权。本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给付或连带责任。以保证人对他人负责的事实确定,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真正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仅由债权人成立。期待权。保证责任是否真正发生,取决于主债务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债务,也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是否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也是担保债务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或有债务的原因所在。从法律制度的历史看,担保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其正当化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可能的责任的不确定状态。这也是担保债务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或有债务的原因所在。从法律制度的历史看,担保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其正当化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可能的责任的不确定状态。这也是担保债务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或有债务的原因所在。从法律制度的历史看,担保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其正当化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可能的责任的不确定状态。

因此,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期限是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法律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是否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直接决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真正成立,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文本。, 来评估这个问题。关于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应当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债权人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权人应当以何种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学说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一方请求”的含义 用在中断的情况下,时效类似,可以互相参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去哪看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02年11月22日的《正确批复》([2002]民二塔字第32号)中统一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标准。明确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和“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中“送达”可以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由公证人送达,也可以由公证人送达。达到(在国家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根据上述理论和我院一贯的司法标准,

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确定债权人在保证期内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直接委托或公示交付通知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或者保证人承认自己。如果承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则具有解除担保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时[2008]11号)第十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其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其下落不明的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索赔内容。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提出债权,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主张权利。通过其他直接交付方式。这一前置条件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图,原则上,必须由保证人实际收到或实际收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保证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无法收到的情况下,才能以假想接受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次,公告的内容必须表明主张权利的意图。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保证人住所地在国家级或省级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本案中,被申请人陈军和申请人陈兆海均同意,保证期内,保证人陈兆海在其所在单位正常工作和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因陈兆海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无法向陈兆海主张权利的情况,而且从陈军选择的媒体来看,淮海商报在省级媒体中不具影响力。被申请人陈军在《淮海商报》刊登公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对陈兆海委托他人承担缺乏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判 关于公告服务不适用担保期限的确定,属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误解,本院已予更正。申请人陈兆海并没有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这使得陈军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申请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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