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22:4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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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图)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图)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实施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公众咨询情况如何?

2020年5月9日至6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将对反馈意见一一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大部分意见已被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多维度、多因素判断,并听取有关机构反馈,第20条“税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贷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模式和方法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担保和增信放宽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空洞化”

2、《办法》制定和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方式不同,程度也不同。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化运行、无需人工或人工干预极少、贷款审批极快等特点。对扩大金融客户覆盖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问题和隐患。

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客户在线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谈和现场调查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3、《办法》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了几年,行业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轨道,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顺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坚持原则,为监管政策预留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措施” 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性和普惠覆盖率。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以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在线贷后管理办法,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播互联网贷款合规审慎发展理念,防范各类风险累积。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升独立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

4、《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根据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受理网上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

根据上述定义在线贷后管理办法,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范围,现行信贷、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定仍适用。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贷款。比如,目前所谓的企业营运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大部分线上,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贷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线下完成的。申请和后续程序在网上完成。二是部分抵押和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的贷款,需要线下完成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手续。三是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核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除符合《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现行相关监管法规中关于信贷、贷款等的一般规定。

5、《办法》对防控网贷风险有哪些具体措施?

互联网借贷业务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在线自动化运行、极速借贷审批。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设立限额,防范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进行持续监测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当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采取委托还款方式,细化委托还款额度管理。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发现借款用途不合法或者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借款。四是对风险数据提出全流程、全方位的要求,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网络借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测机制,可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严守底部。风险线。

六、《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是,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范围很广。持续管理不力等,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全流程、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从而提高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第一的,商业银行应为各合作机构建立全行统一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从业务条件、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应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程序、各方权利和责任、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第三,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信息、合作产品信息、自身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客户品牌混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客、合同签订等环节,根据应用场景与合作机构开展合作。四是商业银行要继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合作机构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风险独立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和发放的贷款总额包括在内。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的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七、《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

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高金融科技水平,促进银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互联网贷款可以服务于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普惠金融特色突出。为此,根据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不需要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办法》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措施”。在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同时,对个人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进行了相应的灵活处理,有利于保证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的效益。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时期,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能够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八、《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要求?

《办法》以网贷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痛点和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网贷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力、催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多章全面提出了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确保卖家有责任。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存储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在获得借款人风险数据的授权时。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信息的义务,应当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结清、咨询等信息。和投诉等。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收集等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偿、咨询投诉等信息,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收集等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偿、咨询投诉等信息,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收集等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九、《办法》是否限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发展?

地方法人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要坚持发展定位,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考虑到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各自的风险。审慎开展此类业务,确保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部分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以网上业务为主的银行,不受《办法》跨区域经营的约束。

10、如何设置《办法》的过渡期?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破旧立新”的原则,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 .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的业务要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减少,同时按照《办法》,完善风险治理结构。 、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应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

为加强对存量存量业务的监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计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整改。商业银行现有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方案,并与上述报告同时报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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