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02:40: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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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9号》

——ROE和EPS的计算和披露”

(201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股本回报率和收益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每股指标,本文件专门制定。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或者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上述报告时,应当以表格形式列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础。母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在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中的份额(应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期末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对应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内发行新股或债转股新增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内减少回购或现金分红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内的月数;Mi为净资产增加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净资产减少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变动;Mk 为其他净资产增减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半年度如何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自报告期初起加权;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合并方的净资产自合并日次月起加权。计算比较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从比较期期初开始加权;在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各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零权重)。

第五条 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每股基本收益 = 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是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S0 为年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内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而增加的股份数量;Si 为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而增加的股份数量;Sj 为报告期内因回购而减少的股份数量;Sk 为报告期内减持股数;M0 为报告期内的月数;Mi为增持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持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

第六条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调整报告期内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发行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稀释后每股收益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可转债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的影响,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半年度如何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应当考虑全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加权平均股数,并按摊薄程度从高到低计入摊薄每股收益,

第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的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分割或合并,将影响已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调整股份数量的,以调整后的股份数量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八条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作为对价的,在计算报告期末基本每股收益时,以股份为视为在合并期开始时发行。普通股处理(加权平均,权重为 1)。在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将股份作为比较期初发行的普通股处理。计算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自合并日次月起加权。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作为对价的,在计算报告期和比较期摊薄每股收益时,原则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方法。

第九条 报告期内,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构成反向购买的,在计算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时:

报告期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次月至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报告期

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收购人(法定子公司)的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股份转换率×自购买日的累计月数期初至购买日当月÷报告期月数

购买日次月至报告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被购买方(法定母公司)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次月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末÷报告期月数

报告期内,如果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在计算比较期间每股收益时:

比较期间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收购人(法定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股份转换率

第十条 公司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计算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的正文应当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以省略计算过程。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上市的股本回报率或每股收益指标引用经审计或经审计(如需要)的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这些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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