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3 21:3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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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这是两个概念,应该正确理解才对!

    第一,工龄跟缴费年限不是一码事:
 
    这里所谓的工龄,是指一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它主要产生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之中。那时候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或者人事部门的招工批准,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换句话说,所有的招工都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固定工调配证及审批手续,那时间的工龄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须是连续计算,因为工龄是职工享受各种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那时的退休金,主要是按照工龄结合在岗工资的百分比计算。比方说30年工龄按70%计发,40年工龄按80%。
 
    就连后来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国家为了照顾在社保制度实行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又把他们的固定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按1.2到1.4的比例参与过渡养老金计算。上边所说的都是连续工龄,因为只有重新参加工作,才能重新计算工龄。比方说很多转成大集体的职工,后来又顶替接班招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那么他的前段工龄就只能作废了,因为他已经被安排为集体企业固定工人了,二次招工不能认可前段工龄,实践中,退休审批上有个人档案人社局也不会认同。
 
    那么,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工龄在社保的角度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缴费年限,其中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必须连续计算才生效。换句话讲,你就是工作了30年,你没参保缴费,退不了休一分钱养老金也没有。之所以有时还存在着工龄的印象,主要是因为视同缴费,涉及到社保制度实行前的固定工龄;而且在调整工资是有挂钩调整,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工龄,实际它是一个过渡的叫法,就是缴费年限。
 
    第二,之所以容易混淆的原因如下:
 
    一是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连续工龄。
 
    也就是说在认定固定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时,当事人在社保制度之前的工龄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不是连续计算,就将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有人可能说我下乡又当兵了,后来回到工厂,但是你下乡当兵回工厂一连串的时间必须都是连续的,中间不能断档,不然你就认定不了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是有地方享受待遇的政策断保清零: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有很多地方规定,要想进入当地户口或者子女就业,购房购车都必须以连续的缴费年限为政策依据。把连续缴费年限与这些优惠标准挂钩,而且一旦中断缴费就会清零。这就非常容易造成人们对中断缴费清零这句话的误解。其实他是指地方优惠政策,如果中断缴费年限,那就要重新计算,跟社保制度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社保法规定,要想退休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的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法定年龄,另一个就是累计缴费必须达到15年。你记住,是累计缴费,不是连续缴费。因此社保断缴是很平常的事,绝不会把缴费年龄清零重算,我们所缴费用都已经进入个人账户,而缴费的年限都是在累加计算。
 
    另一个角度上讲,缴费年限跟传统意义上的工龄是两个概念,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作为职工享受政策的重要依据。而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取而代之的就是缴费年限。只是有的人把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以及有的城市规定必须连续缴费达标才能享受落户口及子女上学等优惠政策,一旦断保,就要重新计算搞混淆了。错误的认为断保连续工龄就会清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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