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8 17:4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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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行业迎新规:利率上限锚定LPR 市场存纠结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稍早前,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利率下调对小贷公司影响几何,行业如何应对,一时间引发热议。

  综合业内专家观点来看,86文倾向于降低利率,而非回复利率上限的问题。同时,强调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其他行为。

  明确杠杆上限:1倍和4倍

  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与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

  此前,根据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而在2019年11月末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已提到,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019年末是针对P2P转型退出的特殊政策,86号文提出小贷公司可以适度对外融资,通过各种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贷公司还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与23号文相比,相当于允许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较此前的1.5倍有显著增加,可以大幅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普惠金融实力以及能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疫情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主业聚焦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也面临着经营压力。业内认为,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可以缓解小贷公司自身经营和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

  今年以来,已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监管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23号文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86号文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以86号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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