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19 23: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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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孩子偷骑共享单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长要求赔偿的情况合理吗?

    提出的问题是13岁的孩子,偷骑共享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关键就在这个偷字上啦。家长向共享自行车公司索赔760万元人民币,这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索赔的数额较大,简直是狮子大开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为13岁的孩子,在我国法律上被定性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群,也就是说他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但是,他符合12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允许骑任何交通工具上公路这条的法律规定,他已经是十三周岁的人了,骑车上公路已经完全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任何符合年龄,骑共享自行车上公路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与共享自行车公司是无关的。除非共享自行车确实存在着刹车不灵,或者是因为共享自行车其它不符合安全的因素,导致骑车人死亡的,共享公司才有赔偿的责任。
 
    由于是十三岁的孩子,偷盗行为负法律责任,但不被法律追究。在偷骑共享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这件事上,也就是说,他是怎么打开这辆共享自行车的,如果是通过暴力或者是用其它工具打开了这辆车的锁,骑上去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与自行车共享公司无关,谁叫这孩子好的不学,去学偷盗。
 
    如果偷骑的这辆共享自行车锁是自然打开的,也不能证明这辆共享自行车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肯定是前面使用过的人忘了锁它,被这熊孩子偷着骑跑了。才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只要刹车没有失灵,车也没有质量问题,共享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就算刹车和车的质量有问题,因为,熊孩子是偷盗他人的东西造成的死亡,就算我不懂法,共享自行车公司最多是占责任的百分之十,法律还是看在是个未成年人的份上,才会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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